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t vt vt vt
gt l
K
c ga S
2Wg 2
ρ
μ = 为侧向质量比;
Ude 为规定的突风速度,米/秒;
ρ为空气密度,公斤/米3;
W 为在特定载荷情况下适用的飞机重量,公斤;
Svt 为垂直翼面面积;米2;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41 -
t c 为垂直翼面平均几何弦长,米;
vt a 为垂直翼面升力曲线斜率,1/弧度;
K 为偏航方向回转半径,米;
lvt 为从飞机重心到垂直翼面压心的距离,米;
g 为重力加速度,米/秒2;
V 为飞机当量空速,米/秒。
公制:
16.0
gt de vt vt
vt
K U Va S
L =
其中:
Lvt 为垂直翼面载荷,公斤;
gt
gt
gt K
μ
μ
+
=
5.3
0.88
为突风缓和系数,
t vt vt vt
gt l
K
c ga S
2W 2
ρ
μ = 为侧向质量比;
Ude 为规定的突风速度,米/秒;
ρ为空气密度,牛顿·秒2/米4
W 为在特定载荷情况下适用的飞机重量,公斤;
Svt 为垂直翼面面积,米2
t c 为垂直翼面平均几何弦长,米;
vt a 为垂直翼面升力曲线斜率,1/弧度;
K 为偏航方向回转半径,米;
lvt 为从飞机重心到垂直翼面压心的距离,米;
g 为重力加速度,米/秒2
V 为飞机当量空速,米/秒。
英制:
498
gt de vt vt
vt
K U Va S
L =
其中:
Lvt 为垂直翼面载荷,磅;
gt
gt
gt K
μ
μ
+
=
5.3
0.88
为突风缓和系数;
t vt vt vt
gt l
K
c ga S
2W 2
ρ
μ = 为侧向质量比;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 42 - CCAR 23 R3
Ude 为规定的突风速度,英尺/秒;
ρ为空气密度,斯拉格/英尺3;
W 为在特定载荷情况下适用的飞机重量,磅;
Svt 为垂直翼面面积,英尺2
t c 为垂直翼面平均几何弦长,英尺;
vt a 为垂直翼面升力曲线斜率,1/弧度;
K 为偏航方向回转半径,英尺;
lvt 为从飞机重心到垂直翼面压心的距离,英尺;
g 为重力加速度,英尺/秒2
V 为飞机当量空速,节。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
次修订]
第23.445 条 外置垂直翼面或翼尖小翼
(a)如果在水平翼面或机翼上安装了外置垂直翼面或翼尖小翼,则水平翼面或机翼必须
根据其最大载荷与这种垂直翼面或小翼所引起的载荷以及因此而导致的作用在水平翼面或
机翼上的力和力矩的组合来设计。
(b)当水平翼面(或机翼)将外置垂直翼面或翼尖小翼分成上下两部分时,则垂直翼面
的临界载荷(按第23.441 条和第23.443 条确定的单位面积载荷)必须按下列规定施加:
(1)水平翼面(或机翼)以上和以下的垂直翼面面积分别受100%和80%的载荷;
(2)水平翼面(或机翼)以上和以下的垂直翼面面积分别受80%和100%的载荷。
(c)第23.441 条和第23.443 条的偏航情况应用于本条(b)所述的垂直翼面时,必须计及外
置垂直翼面或翼尖小翼的端板效应。
(d)在使用合理的方法进行载荷计算时,对于结构载荷情况必须同时施加第23.441 条中
作用在垂直翼面上的机动载荷和lg 的水平翼面或机翼载荷,包括垂直翼面在水平翼面或机
翼上产生的诱导载荷和作用在水平翼面或机翼上的力或力矩。
[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订]
副翼和特殊装置
第23.455 条 副翼
(a)副翼必须按它们经受的下列载荷来设计:
(1)在对称飞行情况时副翼处于中立位置;
(2)在非对称飞行情况时,副翼处于下列偏度(受驾驶员作用力限制者除外):
(i)在VA 时,副翼操纵器件突然移动至最大偏度。可以适当考虑操纵系统的变形;
(ii)在VC 时,此处VC 大于VA,副翼的偏度足以产生不小于本条(a)(2)(i)得到的滚转
率;
(iii)在VD 时,副翼的偏度足以产生不小于本条(a)(2)(i)得到的滚转率的1/3。
(b)[备用]
[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23 R3 - 43 -
第23.459 条 特殊装置
对于采用气动操纵面的特殊装置(例如缝翼和扰流板),其受载情况必须由试验数据确
定。
地面载荷
第23.471 条 总则
本章规定的限制地面载荷是作用在飞机结构上的外载荷和惯性力。在每个规定的地面载
荷情况下,必须用合理的或保守的方法使外部反作用力与线惯性力和角惯性力相平衡。
第23.473 条 地面载荷情况和假定
(a)除了第23.479、第23.481 和第23.483 条可以按本条(b)和(c)允许的设计着陆重量(以
最大下沉速度着陆时的最大重量)来表明其符合性外,必须按设计最大重量来表明其符合本
章的地面载荷要求。
(b)设计着陆重量可以低至下列数值:
(1)如果最小油量等于设计最大重量与设计着陆重量之差加上足以保证在最大连续功
率下至少工作半小时所消耗的油量,则可取为95%的最大重量;或
(2)设计最大重量减去25%总燃油重量。
(c)如果下列两项成立,则多发飞机的设计着陆重量可以小于本条(b)的规定:
(1)飞机符合第23.67 条(b)(1)或(c)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情况下的爬升要求,和;
(2)飞机表明符合第23.1001 条中应急放油系统的要求。
(d)对本章规定的地面载荷情况,飞机重心处所选定的限制垂直惯性载荷系数,不得小
于用0.510(Wg/S)1/4 米/秒(0.902(W/S)1/4 米/秒;4.4(W/S)1/4 英尺/秒)的下沉速度(V)着
陆时所能得到的值,但此下沉速度不必大于3.05 米/秒(10 英尺/秒),也不得小于2.13 米/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