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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飞机。对于这些飞机,必须确定最大使用限制速度(VMO/MMO-空速或M 数,在特定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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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其临界者),作为在任何飞行状态(爬升、巡航或下降)下,都不得故意超过的速度。但在试
飞或驾驶员训练飞行中,经批准可以使用更大的速度。VMO/MMO 必须制定成不高于设计巡
航速度VC/MC,并充分低于VD/MD 和第23.251 条表明的最大速度,使得飞行中极不可能无
意中超过VD/MD 和按第23.251 条表明的最大速度。VMO/MMO 和VD/MD 之间的速度余量,或
VMO/MMO与第23.251 表明的最大速度之间的速度余量,不得小于按第23.335(b)确定的VC/MC
和VD/MD 之间的速度余量,或按第23.253 条进行试飞时认为是必需的余量。
第23.1507 条 使用机动速度
必须制定最大使用机动速度VO 作为使用限制。VO 是选定的速度不大于按第23.335(c)
的规定VSn 确定。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511 条 襟翼展态速度
(a)襟翼展态速度VFE 的制定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不小于第23.345 条(b)允许的VF 的最小值;和
(2)不大于第23.345 条(a)、(c)和(d)确定的VF。
(b)如果襟翼结构已按相应设计情况作过验证,可以确定襟翼偏度、空速和发动机动力
的其他组合情况。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513 条 最小操纵速度
必须将按第23.149 条确定的最小操纵速度VMC 制定为使用限制。
第23.1519 条 重量和重心
必须将按第23.23 确定的重量和重心限制制定为使用限制。
第23.1521 条 动力装置限制
(a)总则 必须制定本条规定的动力装置限制。该限制不得超过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合
格证中的相应限制。
(b)起飞运转 动力装置起飞运转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转/分)
(2)最大允许进气压力(对活塞发动机);
(3)最高允许燃气温度(对涡轮发动机);
(4)与本条(b)(1)至(3)制定的限制相对应的功率(推力)在使用时间上的限制;
(5)最高允许的气缸头温度(如果适用)、最高允许的冷却液温度和最高允许的滑油温
度。
(c)连续运转 连续运转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转/分);
(2)最大允许进气压力(对活塞发动机);
(3)最高允许燃气温度(对涡轮发动机);
(4)气缸头、冷却液和滑油的最高温度。
(d)燃油标号或牌号 必须规定最低燃油标号(对活塞发动机)或燃油牌号(对涡轮发动
机)。该规定不得低于该发动机在本条(b)和(c)的限制范围内运转所要求的标号或牌号。
(e)外界大气温度 除最大重量不超过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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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飞机必须制定外界大气温度限制(如装有防寒装置,包括对该装置的限制),该限制应为表
明飞机符合第23.1041 条至第23.1047 条有关冷却规定时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522 条 辅助动力装置限制
如果安装了辅助动力装置,则必须在飞机的运行限制中规定为辅助动力装置确定的限
制。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523 条 最小飞行机组
必须考虑下列因素来规定最小飞行机组,使其足以保证安全运行:
(a)每个机组成员的工作量。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每个机组成员工作量的确定还必须
考虑下列因素:
(1)飞行航迹控制;
(2)防撞;
(3)导航;
(4)通信;
(5)对飞机必不可少的各系统的操作和监控;
(6)指挥决策;
(7)在所有正常和应急操作期间,相应机组成员在飞行工作位置上对必需的操纵器件
的可达性和操作简易性。
(b)有关机组成员对必需的操纵器件的可达性和操纵简易性;
(c)按第23.1525 条所核准的运行类型。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
第23.1524 条 最大客座量布置
必须制定最大客座量的布置。
第23.1525 条 运行类型
飞机批准的运行类型(如:VFR、IFR、昼间或夜间)和限用或禁止的气象条件(如:结冰)
必须相应于其所装设备来制定。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527 条 最大使用高度
(a)必须制定受飞行、结构、动力装置、功能或设备的特性限制所允许运行的最大高度。
(b)对于增压飞机,必须制定不超过7,600 米(25,000 英尺)的最大使用高度限制,除非表
明符合第23.775 条(e)的要求。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529 条 持续适航文件
申请人必须根据本部附录G 编制局方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付
第一架飞机之前或者在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
可以是不完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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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记和标牌
第23.1541 条 总则
(a)飞机必须装有下列标记和标牌:
(1)第23.1545 条至第23.1567 条规定的标记和标牌;
(2)如果具有不寻常的设计、使用或操纵特性,为安全运行所需的附加的信息、仪表
标记和标牌。
(b)本条(a)中规定的每一标记和标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示于醒目处;
(2)不易擦去、走样或模糊。
(c)对于要取得多于一种类别合格证的飞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人必须选择一种类别作为制定标记和标牌的基础;
(2)该飞机要取得合格证的全部类别的标牌和标记资料,必须列入飞机飞行手册。
第23.1543 条 仪表标记: 总则
每一仪表标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当标记位于仪表的表面玻璃上时,有使表面玻璃与刻度盘盘面保持正面定位的措施;
(b)每一弧线和直线有足够的宽度,并处于适当位置,使飞行机组人员清晰可见。
(c)所有相关的仪表必须以相协调的单位校准。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第23.1545 条 空速指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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