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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0-23 13:1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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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机场手册。尽管航空器在地面运行存在发生灾难性事故的可能性,但是航空器在地面上发生较小事故的可能性却
很大,特别是在做回程飞行准备期间。每年地面运行事故都会给航空器经营人带来重大的财务损失。
18.1.2 飞行中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征候通常能够得到很好的报告和调查。但是,地面事故不是总能受到同样的关
注。驻在机场的经营人、承租人和服务提供者可能不会向机场管理层报告较小的事故和事故征候。这些较小的事故
和事故征候也许是严重事故的滋生地 (见第4 章关于1:600 规则的4.4.16 至4.4.18)。了解对机场安全产生危险的情况
对于有效的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18.1.3 机场上的安全与飞行安全需要的安全管理方法大致相同。很多不同的活动在机场上集中可产生具有重大
事故隐患的特殊环境。
18.1.4 必须结合机场运行的总体环境看待地面事件。机场上汇集了各种变化莫测的具有潜在高风险的活动。一
些导致这种潜在风险的因素包括:
a) 交通量大及各种交通混合在一起 (包括国内的和国际的、定期的和不定期的、包机和特殊飞行、商业航空
和娱乐航空、固定翼和旋翼等);
b) 航空器在地面上的易损性 (活动不便、易毁坏等);
c) 大量的高能源 (包括喷流、推进装置、燃料等);
d) 极端天气 (温度、风、降水和能见度差);
e) 野生动物 (鸟和动物) 危险;
f) 机场布局 (尤其是滑行道路线、拥挤的停机坪区域,以及可能导致跑道侵入的限制视线的建筑物和结构物
设计);
g) 缺乏足够的目视助航设备 (如标志、标记和灯光);
h) 不遵守规定的程序 (尤其是在无管制的机场);
i) 停机坪的车辆;
j) 与在对空面上工作的人员传递信息 (通信) 方面存在问题;
18-1
18-2 安全管理手册 (SMM)
k) 跑道的使用 (包括多条跑道的同时使用、交叉起飞和优先使用的跑道);
l) 地面和停机坪的管制 (有时受到频率拥挤的影响、使用非标准的术语、语言障碍和错误的呼号等) ;
m) 目视和非目视着陆导航设备不足和不可靠;
n) 空域限制 (地形、障碍物、噪声抑制要求等);
o) 保安问题;
p) 在使用中的机场上的施工活动;
q) 增加容量的程序和使用不是为新一代航空器设计的现有设施。
18.1.5 机场根据其现有的运行环境提供各种服务以保障飞行,其中包括:
a) 飞行计划,包括气象服务;
b) 导航、进近和着陆辅助设备;
c) 通信服务;
d) 空中交通、地面与停机坪的管制;
e) 跑道与停机坪的维护 (包括除雪和除冰、鸟及野生动物的控制、去除外来物损坏等);
f) 各种类型航空器的维护;
g) 机场保安;
h) 机场应急服务 (即救援与消防服务);
i) 承租人 (航空经营人、服务承包人等) 管理;
j) 客户管理 (乘客、货物托运人等)。
18.1.6 考虑到机场环境的复杂性,需要有一个系统的安全管理方法,以便协调各种活动,提供安全服务。安全
管理体系 (SMS) 可提供这种协调的方法。在这样做的过程中,提出安全理念和制定保障政策,协调并执行操作程序,
系统地监控日常的运作。总之,安全管理体系有助于创造一个有益于安全运行的机场安全文化。
18.2 管理框架
国际民航组织对机场安全管理的要求
18.2.1 关于机场经营人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载于附件14 ——《机场》,第I 卷 ——《机场设计
与运行》。第1 章第1.4 节要求,为获得批准和得到机场使用许可证而提交的机场手册须载有关于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第18 章 机场运行 18-3
的细节。
18.2.2 Manual on Certification of Aerodromes (Doc 9774 号文件) (无中文译本) 附录I 中包含了应在机场手册中包
括的细节。该附录第5 部分载有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的必备特征。
18.2.3 Doc 9774 号文件规定,机场经营人的安全管理体系应该包括安全政策、组织的结构、个人和集体的安全
事务责任、安全绩效目标的确定以及内部安全审计和审查系统,以确保系统的运行能以一种显然有控的方式进行。
国家的责任
18.2.4 执行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涉及到机场经营人和国家管理机构。越来越多的机场由合股或私营公司运营,
不受国家的直接控制。但是,国家作为《芝加哥公约》的签署国要负责执行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然而,
本手册中描述的安全管理原则只是指导性材料,并不取代遵守国际民航组织标准和建议措施和/或国家规章的义务。
18.2.5 为履行这一职责,国家必须制定必要的法律和管理规定,以便要求机场经营人执行系统的安全管理措施
及程序。国家还有必要建立适当的监督机制,以便确保服务提供者遵守这些法律和管理要求,并在运行中保持一个
可接受的安全水平。Doc 9774 号文件描述了建立管理框架的要求。
18.2.6 国家需要在民航局内建立一个实体,负责确保有关机场的要求得到贯彻。这个实体 (有时称作机场标准
和安全司 (DASS) ) 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应该适应国家环境和现有民用航空系统的复杂性。Doc 9774 号文件详细
地描述了机场标准和安全司的建立及职责。
18.2.7 管理职能和机场运行都在一个机构 (例如某一政府部门或一个由国家管理的机构) 控制下时,两种职能
(即安全监督和服务提供) 必须明确区分开,这是非常重要的。
18.2.8 国家的机场安全方案可以被认为具有两个组成部分: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能 (这始终是国家的直接责任)
和安全管理部分 (它通过机场经营人的安全管理体系来执行)。
履行管理职责的方法
18.2.9 如第3 章所述,国家在履行其管理职责时既可以选择发挥主动作用,即密切地监督机场经营人与安全相
关的活动,也可以选择发挥被动作用,即将更大的责任委派给机场经营人,而国家保留监督责任。一种介于主动和
被动两个极端之间的国家管理系统好处颇多,该系统应该:
a) 将机场安全运行的责任在国家和机场经营人之间进行均衡的分配;
b) 能够证明,根据国家的资源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c) 能够使国家对机场经营人活动保持持续的监督与管理,同时又不会不适当地约束机场经营人对组织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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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ICAO安全管理手册(SMM)(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