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 章
国家安全方案
3.1 概 述
3.1.1 正如第2 章所述,国家对建立有益于安全和高效地进行航空活动的环境负有重大责任。作为《芝加哥公
约》签署国的国家有责任执行有关其责任范围内的飞行、空域和航行服务及机场的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通常,这些责任包括管理职能 (颁发执照、资格认证等) 以及为确保遵守规章要求而进行的安全监督职能。
3.1.2 每一个国家都必须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航空系统的安全。然而,每一个国家仅仅是较大的全球航空系统
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各国也有责任满足更大国际系统的要求。
3.1.3 本手册中倡导的国家航空安全方案系统方法包括所有组织层面、学科和系统寿命周期各阶段。与气象学、
航图、航空器的运行、适航、航行信息和危险品运输等有关的诸多因素均可影响整个系统的安全。为了有效地履行
不同的安全责任,一个国家需要一个“安全方案”,将多学科的安全活动融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3.1.4 国家的安全管理责任可能超出管理和监督职能。许多国家既是安全管理者又是服务提供者。尽管许多国
家具有私有化和公司化的趋势,但仍然有很多国家提供空中交通管制和机场服务。当某个国家既是管理部门又是运
营服务提供者时,这两个功能之间必须有明确的界线。
3.1.5 国际民航组织要求经营人和服务提供者在其所辖范围内实施安全管理体系,以达到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一般来说,国家不需要安全管理体系承担国家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然而,进行飞行运行、机场运营或提供运行服务 (如
空中交通服务、航空信息服务和气象服务) 的国家需要与为民航管理局管理职能执行的安全计划完全不同的安全管理
体系。不管被管理部门是国家组织的一个外部实体还是其一部门,管理当局和被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都是一样的。
3.2 管理责任
3.2.1 国家以其作为管理当局采取的行动确定其管辖范围内安全高效航空运营的大方向,例如:
a) 标准和建议措施 《芝加哥公约》的签字国负责实施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b) 民用航空管理局 国家必须建立拥有确保航空规章得到遵守的通常称为民用航空管理局的适当机构;
c) 安全监督 国家必须建立适当的安全监督机制,以确保经营人和服务提供者在其运营中保持可接受的安全
水平。
3.2.2 在履行国家的管理责任中,管理当局可能要么采取一种严密监督所有航空相关活动的积极做法,要么采
取一种将较大的责任下放给经营人和服务提供者的消极做法。
3.2.3 许多国家正逐渐摆脱非常积极地监督航空活动的做法。其原因包括履行这一职能需要大量检查员、安全
职责混乱和需要一个庞大的执行机构,这些是与现代安全管理所提倡的安全文化相悖的。
3-1
3-2 安全管理手册 (SMM)
3.2.4 国家如采取较消极的做法,就会让经营人或服务提供者自己去解释和执行规章,依靠他们的技术能力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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