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6-340B-11 修正案号:39-1725
一. 标题:安装自动飞行慢车止动系统
二. 适用范围: 列在参考资料中的 SAAB SB 中的SAAB SF340A 和SAAB 340B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 96-17-05 修正案 39-9713;
2.服务通告 SAAB 340-76-034,1995年 1月 4日颁发;
3.服务通告 SAAB 340-76-036,1995年 12月 8日颁发;
4.服务通告 SAAB 340-76-037,1995年 12月 8日颁发。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飞行中功率杆移到飞行慢车止动点后,导致双发停车,必须完成下列工作,除非事先已完成:
1.在本指令生效后12个月内,完成本指令1.(1)、1.(2)和1.(3)中
的要求。 注1:本指令1.(1)和1.(2)段所述的工作,可以先于或与本指令的
1.(3)段所要求的工作同时进行。
(1) 按1996年2月25日颁发的SB340-76-031修改4,改装飞行慢车止动电气系统。
注2:如果在本指令生效前,已完成了SB340-76-031修改4以前的版本,可认为已完成本段的工作。
CAD1996-340B-11 /39-1725
(2) 按1996年3月25日颁发的SB 340-32-100修改2安装轮转动信号控制组件。
注3:如果在本指令生效前,已完成了SB340-32-100修改2以前的版本,可认为已完成本段的工作。
(3)按照1996年3月25日颁发的SB340-76-032修改3,在驾驶舱的操纵台安装自动飞行慢车止动装置。 注4:如果在本指令生效前,已完成了SB340-76-032修改3以前的版本,可认为已完成本段的工作。 注5:SB340-76-032中的第2.A.段执行说明给出了机械 β止动机构的拆下程序。
由于先前指令并不是要求每架飞机均要安装机械止动机构.因此,在本指令影响范围,但还没安装该机构的飞机,拆下程序不适用。
2.当自动飞行慢车止动装置故障,和/或使用了飞行慢车止动超控,需要调机到一个可以修理的地方时,必须使飞行慢车止动系统不工作,并根据适航部门批准的MEL进行挂牌。
3.完成本指令可采用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但事先必须得到适航部门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1996年 10月 4日
六. 颁发日期:1996年 9月 26日
七. 联系人: 祝海鹰 民航中南管理局适航处 0208612253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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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6-A320-12修正案号:39-1726
一. 标题:检查机翼油箱内 P型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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