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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31 12:0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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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本指令可采用等效安全方法或调整完成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部门批准。

  CAD1996-MULT-35    /39-1755

    (p)完成本指令要求的工作需按所附的服务通告执行(见附页)。五. 生效日期:1996年 12月 5日六. 颁发日期:1996年 12月 4日七. 联系人: 蒲洪勇  


    民航西南管理局适航处 (028)570237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6-DHC6-01 修正案号:39-1756
一. 标题:修改双水獭飞机结构件的使用寿命限制
二. 适用范围:     在中国注册的DHC6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CANADA AD CF-96-15
2.de Havilland 结构使用寿命限制手册 PSM 1-6-11,改版 4(1996.5.31)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最近,对DHC6双水獭飞机结构进行了一次重新评估,这次评估导致了一些结构件使用寿命限制的调整;同时也引进了一些新的结构检查。新的使用寿命限制的详细内容包含在de Havilland 结构件使用寿命限制手册,PSM 1-6-11,改版 4(本文中简称为"PSM"),1996.5.31。
    采用PSM改版4后,有些飞机会立即受到下列各规定的影响:
    (A)执行在 de Havilland服务通告6/525(1996.9.6)中规定的对主梁接耳的详细检查;

    (B)在3000小时/6000飞行前完成改装6/1318(服务通告6/268,修改版 E,1996.9.27)

(C)对主梁在机翼站位152.8处初始检查的门槛值降低为3000小时/6000飞行;


 CAD1996-DHC6-01 /39-1756
(D)执行在机翼站位185处对机翼下蒙皮的检查;

(E)执行对陆上飞机的内前后襟翼的检查;


    (F)执行对陆上飞机在机翼站位97.5处机襟翼铰链支臂连接接头的检查;
(G)执行对发动机吊舱结构的检查;和

(H)执行主飞行控制电缆的寿命限制。


为保持DHC-6飞机的结构完整性,应按de Havilland PSM 1-6-11,改版4(996.5.31)或适航部门批准的更新的版本中的规定,检查,改装和/或更换有关的结构件,对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已接近或将要超过PSM中规定的新的/已降低的完成期限的飞机,完成期限可按下表调整:
检查,改装,寿命限制  在本指令生效之日的状态  完成期限 
主梁接耳的首次检查  按 SB 6/525(1996.9.6) 按 SB 6/525(1996.9.6)
改装6/1318的完成  已超出PSM的改装期限或距PSM的期限少于600飞行小时或1200次飞行。  在累积到下个600个飞行小时或1200次飞行之前,先到为准,但不晚于本指令生效之日后的6个月。 
在机翼站位152.8处对主梁的检查  已超出PSM的检查期限或距PSM的期限少于600飞行小时或1200次飞行。  在累积到下个600个飞行小时或1200次飞行之前,先到为准,但不晚于本指令生效之日后的6个月。 
在机翼站位185处对机翼下蒙皮的检查  已超出PSM的检查期限或距PSM的期限少于400飞行小时或800次飞行。  在累积到下个400飞行小时或800次飞行之前,先到为准,但不晚于本指令生效之日后的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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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