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装一个经批准的改进型,完成此项工作,可不再进行通气系统渗漏检查;
(4)、按DC-9服务通告38-41R3要求更换/改装通气系统。完成改装之后,可不再进行通气系统是否渗漏检查。
2、在本指令生效后3年之内,或是按麦道公司DC-9服务通告38-41R3要求更换/改装通气系统,或是安装一个经批准使用的改进型。
CAD1996-MD82-15/39-1812
完成其中一项工作即可认为是昀终完成本指令要求的通气系统渗漏检查。
D、那些在本指令生效之后获得的飞机,在营运人将其投入使用之前,应根据本指令D.1或D.2要求制定渗漏检查的计划。完成了一次检查之后,随后的检查应按照营运人新的维修方案完成。
1、以前已按本指令维护的飞机,新营运人所进行的首次检查可根据以前的营运人或是自己的维修方案来完成(以先到的为准)。
2、以前未按本指令要求维护的飞机,新营运人所进行的首次检查应在下次飞行前完成,或是按适航部门批准的计划完成,但不超过200飞行小时。
E、本指令所要求的维修检查工作应按麦道公司服务通告DC-9 38-47和DC-9 38-41R3的说明来完成。
本指令中的渗漏检查可将液体加满至盆体舌形门上方4英寸以上,并持续5分钟后再检查渗漏情况。
五. 生效日期:1997年1月2日
六. 颁发日期:1996年12月31日
七. 联系人: 徐江华
民航东北管理局适航处
024-829394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