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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31 12:0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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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5-F100-07R2 修正案号:39-1722
一. 标题:检查 /修理吊舱上蒙皮
二. 适用范围:
    列在FOKKER SB F100-36-026R1和F100-53-084(1996.7.6颁发)上的F.28 Mk.0100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BLA颁发的适航指令 1995-076/2(A)或 CAD95-F100-07R1;
    2.FOKKER颁发的 SB F100-36-026R1 (1996.7.6颁发 )和 F100-53-084 (1996.7.6颁发)。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 CAD1995-F100-07R1,39-1529
一些F100飞机用户报告;安装在吊舱内(发动机吊架)7级低压和12级高压单向活门的密封圈存在引气渗漏问题,在一些飞机上,从这些连接点渗漏出来的热空气会导致损坏机身蒙皮和吊舱结构,为了保持结构的完整性就有必要修理内部和外部的结构。CAD95-F100-07的颁发是为防止大范围的修理,要求根据以下情况(除非事先已经完成)对机身有关蒙皮区域作一次目视检查,并对引气系统做渗漏试验。
    如果检查发现有损伤,还应作进一步的检查和修理。但是,尽管此适航指令指出不允许再安装件号为BE20061的密封圈作为更换件,然而
 CAD1995-F100-07R2 /39-1722
还发现这种密封圈列在相应的图解零件目录(IPC)上。这个情况可予以纠正,但在此前的飞机定期或不定期维护中,有可能已安装上了改前(P/N BE20061)或改后(P/N EU15969)的密封圈。由于同型号的其他飞机上存在或将产生上述不安全因素,此适航指令保留了原规定,并扩大了要求和适用性。
    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3000飞行小时或12个月内,以先到为准,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1.对FOKKER SB F100-53-084(1996.7.6颁发或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1A段提到的飞机,按照完成指令-Part 1通过检查飞机的维修记录,如已确认未做过维修工作,不再需要做任何工作;

    2.按照FOKKER SB F100-53-084(1996.7.6颁发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完成指令-Part 2对左、右吊舱里的蒙皮作一次目视检查以鉴别是否有热损伤,根据检查结果,在下次航班以前,做本指令3.或4.段的工作;

    3.按照FOKKER SB F100-53-084(1996.7.6颁发或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完成指令-Part 3,对左、右引气系统7级LP和12级HP单向活门的密封圈做一次渗漏试验:


      (a).如果发现渗漏,按照FOKKER SB F100-36-026R1(1996.7.6颁发或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完成指令,在下一次航班以前,更换有关密封圈;
      (b).如果没有发现渗漏,在初次试验后250飞行小时内,重复这个渗漏试验;
(c).如果在做附加的渗漏试验时发现渗漏,按照FOKKER SB F100-36-026R1(1996.7.6颁发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完成指令,在下次航班以前,更换有关密封圈;
      (d).如果在做附加的渗漏试验时没有发现渗漏,完成本适航指令第6段。
    4.按照FOKKER SB F100-53-084完成指令-Part 4A对机身蒙皮和吊舱结构做一次详细的检查,并且按照Part 5A鉴别是否有热损伤;

    5.根据本适航指令第4段的检查结果,按照FOKKER SB F100-53-084的完成指令Part 6A完成必要的修理;

    6.按照1996年7月6日颁发的FOKKERSB F100-36-026R1的完成指令,用改进型的件号为P/N EU15969密封圈更换所有存留在引气系统左边和右边7级LP和12级HP单向活门件号为P/N BE20061(Rolls-Royce件号为P/N 3405891)的密封圈。 对于已经做过目视检查并且渗漏试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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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