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在本指令生效后550飞行小时或2750循环(以先到为准)之内,完成参考文件2)中BB.2节内容。
五. 生效日期:1996年 9月 19日
六. 颁发日期:1996年 9月 19日
七. 联系人: 徐江华 民航东北管理局适航处 024-829394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6-340B-09 修正案号:39-1718
一. 标题:飞行慢车止动系统的安装和使用
二. 适用范围:
列在参考资料中的SAAB服务通告中的SAAB SF340A 和 SAAB 340B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 96-17-05 修正案 39-9713;
2.服务通告 SAAB 340-76-034,1995年 1月 4日颁发;
3.服务通告 SAAB 340-76-036,1995年 12月 8日颁发;
4.服务通告 SAAB 340-76-037,1995年 12月 8日颁发。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飞行中功率杆移到飞行慢车止动点后,除非已执行, 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1.对已按照1995年12月8日颁发的SB340-76-036安装自动飞行慢车止动系统但未使用,或按照同日颁发的SB340-76-037在驾驶舱安装了操纵台的飞机,在本指令生效后7天内,按照1995年1月4日颁发的SB340-76-034在驾驶舱的操纵台安装机械飞行慢车止动装置,并完成本指令第2.部分的要求。
2.对符合本指令第1.部分的飞机和在本指令生效前已按照1995年1月4日颁发的SB340-76-034,在控制面板上安装了机械飞行慢车止动
CAD1996-340B-09 /39-1718
装置的飞机,在本指令生效后7天内,修改FAA批准的飞行手册的限制段,使包括下列操作限制。可通过把本指令插入手册来完成。 机械β止动装置操作限制 .在包括起飞滑跑的所有地面操作过程中,止动装置必须放在 β开位置。 .在起飞后爬升过程,止动装置必须提起推到最前并放下在 β止动
位。 .从以后的飞行阶段到着陆,止动装置必须保持在 β止动位。 .着陆后立即提起止动装置并放到 β开位。 .襟翼在35和20位置时,着陆滑跑长度相应增加,分别是5%和8%。
3.按照1995年12月8日颁发的SB340-76-032第2修订版或1996年3月25日第3修订版,安装和使用自动飞行慢车止动系统,或按照1995年12月8日的SB340-76-038重新使用该系统将构成终止本指令的要求。一旦使用该系统,机械飞行慢车止动装置和本指令要求的AFM修改可拆去。
五. 生效日期:1996年 9月 17日
六. 颁发日期:1996年 9月 16日
七. 联系人: 赵燕莉 民航中南管理局适航处 0208612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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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