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6-B747-10修正案号:39-1775
一. 标题:检查 41段蒙皮
二.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并己列入波音紧急服务通告747-53A2409中的B747型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96-23-02 修正案 39-9807
2.波音电传 M-7240-96-2013 1996年 11月 15日
3.波音紧急服务通告 (ASB) B747-53A2409 1996年 9月 26日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了防止因机身蒙皮脱胶继而造成裂纹,昀后导致飞机快速释压,要求完成下述工作:
A.对在使用时客舱压差小于8.9磅/每平英寸(PSI)的B747-400型飞机,不应使用1.2作为波音紧急服务通告747-53A2409中规定的门槛值和重复检查时间的调整因子。
B.对在波音紧急服务通告747-53A2409中所列的第2、3、6和8组的飞机,按波音紧急服务通告747-53A2409施工指南第I部分A段中所提供的方法1、2、3或4(适用于区域1),或方法2、3、或4(适用于区域4),检查该紧急服务通告施工指南表1中所表明的区域1和区域4(AREA 1ANDAREA 4)的蒙皮有无脱胶、腐蚀和/或裂纹。检查工作应在本指令B.1或
CAD1996-B747-10/39-1775
B.2中所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在改装了加长的上舱后或自交付后累计使用2,000飞行循环(只计算客舱压差在2.0PSI以上的飞行循环)前,不得使用方法1或方法2进行检查。如果使用方法1或方法2,并且未发现有脱胶的加强板,则不需要做进一步的工作。
1.对机身区段1、2和3(ZONES 1、2 AND 3)未按波音服务通告747-53-2272进行过改装的飞机,按下述时间的后者检查: (I).在累计使用8,000飞行循环前或本指令生效后使用150飞行
循环前,以后到者为准; (II).在本指令生效后60天以内。
2.对机身区段1、2和3(ZONES 1、2 AND 3)己按波音服务通告747-53-2272进行过改装的飞机,按下述时间的后者检查: (I).在累计使用10,000飞行循环前或本指令生效后使用150飞
行循环前,以后到者为准; (II).在本指令生效后60天以内。
C.如果在进行本指令B段所要求的检查时使用方法1或方法2,并发现有脱胶的加强板,则在下次飞行前,根据波音紧急服务通告747-53A2409,对外部进行详细的目视检查(方法3)或高频涡流检查(方法4),以查明加强板脱胶处机身蒙皮有无裂纹。
1.如果在进行本指令C段所要求的检查时使用方法3,并且未发现任何裂纹,则此后根据上述紧急服务通告,以不超过150次(适用于区域1)或250次(适用于区域4)飞行循环的时间间隔,重复检查工作,直到1,000飞行循环为止,然后以不超过2,000次(适用于区域1)或3,000次(适用于区域4)飞行循环的时间间隔,重复进行外部高频涡流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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