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5-A300-06R1 修正案号:39-1837
一. 标题:检查中央机翼 40框前固定装置
二. 适用范围: 全部A300-600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DGAC 95-063-177(B)R2
2.SB A300-57-6062R1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位于中央翼40框前固定装置邻近张紧螺栓处幅向裂纹蔓延扩展,从而影响机身结构整体性,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在累计满11100次航班之前或原指令CAD1995-A300-06生效之日起1500航班内,以后到为准,按SBA300-57-6062R1的要求,对固定装置的幅向进行一次超声波探伤,并视情采取纠正措施,若必要再进行一次涡流探伤。
注1:对于在本指令生效之日起已累计满13000次航班的飞机应在本指令生效后750航班之内执行本检查。
2.依据以前检查结果,按SBA300-57-6062R1规定间隔重复进行超声波检查或高频涡流检查,并采取纠正措施。
注2:首检阈值和重复检查间隔是按平均每航班125分钟规定的,对于平均航班时间不同的飞机,此阈值和间隔值应按MRB规定方法调整
CAD1995-A300-06R1 /39-1837
之。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1997年 2月 12日
六. 颁发日期:1997年2月5日
七. 联系人: 陈岳亭 民航西北管理局适航处
(029) 870108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6-A310-01R1 修正案号:39-1839
一. 标题:检查机身 36框和 39框之间翼根摩擦板下有无裂纹
二. 适用范围: 全部A310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 DGAC 96-008-175(B)R1
2. AIRBUS INDUSTRIE SB A310-53-2069R1
SB A310-53-2029R2
SB A310-53-2070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 CAD1996-A310-01,39-1557
为防止和探测在机身36框和39框之间摩擦板四周和底下出现腐蚀和裂纹,从而将影响机身结构整体性并导致需要重大修理,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在飞机交付后4年内或本适航指令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后到为准),按AIRBUS INSTRIE SB A310-53-2069R1或SB A310-53-2069R2进行一次检查。
2.依据检查结果,如必要则按SB A310-53-2069R1或SB A310-53-2070进行修理,并按其规定间隔时间进行重复检查。
CAD1996-A310-01R1 /39-1839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