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6-MTRO-03 修正案号:39-1692
一. 标题:检查 /更换俯仰配平作动筒
二. 适用范围: 装有件号为DL5040M5或DL5040M6的SIMMONDS-PRECISION俯仰配平作动筒的所有SA226和SA227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 93-15-02R2 修正案 39-9689。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了防止俯仰配平作动筒失效,从而导致水平安定面卡阻或使机头向下。除非事先已完成,必须完成FAA93-15-02R2修正案39-9689(a)(b)段所规定的内容。
FAA 93-15-02R2附后。
五. 生效日期:1996年 8月 12日
六. 颁发日期:1996年 8月 12日
七. 联系人: 祝海鹰 民航中南管理局适航处 0208612253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5-T200-01R4修正案号:39-1693
一. 标题:检查主起落架支撑翼肋
二. 适用范围:
序号为S/N 804,807,808,816至819,823至1701,1707至1733,1737至1761的TB200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DGAC 94-265(A)R4;
2.SOCATA TB飞机 SB10-085-57及其修正 1、修正 2;
3.KIT
OPT 10 920100号改装;
4.XN95091。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 CAD1995-T200-01R3,39-1491
为保证主起落架支撑翼肋的完好,自本指令生效起,进行裂纹探伤检查。
1.超过6000次起落或4000飞行小时的飞机:
a).在下一个100使用小时内检查;
b).每2000起落或1300飞行小时(先到为准)重复检查;
c).若已执行94年10月颁发的SB10-085-57服务通告或修正1,则只执行b)项内容。
CAD1995-T200-01R4/39-1693
2.未达到6000起落或4000飞行小时的飞机:
a).达到6000起落或4000飞行小时(先到为准)时检查主起落架支撑翼肋;
b).每2000起落或1300飞行小时(先到为准)重复检查;
c).若已执行94年10月颁发的SB10-085-57或修正1,执行a)、b)项内容,a)项可选做。
3.纠正措施:
a).若探测到裂纹,实施KIT 10 920100号改装,并按维修方案检查(不用拆下起落架);
b).若未探测到裂纹,下列两项任选其一: --执行3).a).工作内容; --每2000起落或1300飞行小时(先到为准)重复检查(不用
拆下起落架),并执行本指令涉及的服务通告。
4.
a).左右机翼可分开安排检查或改装;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