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6-MD11-06 修正案号:39-1670
一. 标题:检查辅助动力装置发电机供电电缆插头
二. 适用范围: 列于麦道紧急服务通告MD11-24A104(1996.05.07颁发)上的MD-11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96-12-10,39-9652
2)麦道紧急服务通告 MD11-24A104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辅助动力装置(APU)发电机输电电缆插头产生火花和起火,并可能引起火灾,在本指令生效后60天内完成(1)或(2)节规定的工作。
(1)根据服务通告在辅助动力装置(APU)供电电缆插座背后加蒸发型密封剂。
(2)根据服务通告完成本指令(2)(Ⅰ)和(2)(Ⅱ)二节规定的工作。
(Ⅰ)一次性目视检查位于APU舱前隔板左上角的辅助动力装置发电机供电电缆插头触点(插头和插座)损伤情况和颜色。
(Ⅱ)用镀金的插针或插座更换损坏的插针或插座,在损坏的插头和插座没有更换以前不许使用APU发电机供电。
五. 生效日期:1996年 7月 10日
CAD1996-MD11-06 /39-1670
六. 颁发日期:1996年7月8日
七. 联系人: 张建中 民航华东管理局适航处 62687788-219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6-B767-02 修正案号:39-1671
一. 标题:副翼钢索与发电机馈线磨损检查
二. 适用范围: 所有B767系列飞机,生产线号1至618,其中不包括580,590,594,598和600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 T96-14-51
2.波音紧急服务通告 767-24A0113R1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由于副翼操纵钢索故障,导致飞机的操纵性能降低,应完成如下工作,已完成者除外:
1.在收到本指令后的10天内,按照波音紧急服务通告767-24A0113R1中的要求对飞机左,右两侧的副翼超纵钢索和发电机馈线进行一次性的检查,以查明钢索与馈线之间是否有磨损并保证现有的钢索与馈线之间的昀小间隙不能小于1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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