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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30 09:2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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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自新件或大修后或最后一次检查的使用时间累计到500小时以前,检查铆接环或开口环撞击联轴器组件的磨损,若有必要,应在下次飞行前按照TCM MSB NO.645(1994年4月4日)和TCM SB NO.639,
      CAD1996-MULT-20     /39-1676
(1993年3月)的详细指南以可用件更换之。
    (2)此后,检查铆接环或开口环撞击式联轴器组件磨损的间隔自最后一次检查使用时间不能超过500小时,若有必要,应在下次飞行前按照TCM MSB NO.645(1994年4月4日)和TCM SB NO.639,(1993年3月)的详细指南以可用件更换之。
    2.在本适航指令生效之日起,装有铆接环或开口环撞击式联轴器组件的磁电机,自新件或大修后或最后一次检查的使用时间大于等于450小时或使用时间不明确的,应完成如下工作:
    (1)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在下一个50小时使用时间内,检查铆接环或开口环撞击式联轴器组件的磨损,若有必要,应在下次飞行前按照TCM MSB NO.645(1994年4月4日)和TCM SB NO.639,(1993年3月)的详细指南以可用件更换之。

    (2)此后,检查铆接环或开口环撞击式联轴器组件磨损的间隔自最后一次检查使用时间不能超过500小时,若有必要,应在下次飞行前按照TCM MSB NO.645(1994年4月4日)和TCM SB NO.639,(1993年3月)的详细指南以可用件更换之。


五. 生效日期:1996年 7月 18日
六. 颁发日期:1996年 7月 16日
七. 联系人:  孙晓宁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98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6-C130-01 修正案号:39-1677
一. 标题:检查和更换发动机的上部安装构架
二. 适用范围:     出厂序号为4561至5225的 382G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 96-12-20 修正案 39-9663
    2.洛克希德紧急服务通告 A382-71-19/A82-687 1993年 12月 23日
    3.大力神服务通告 382-71-20 1994年 3月 18日

    4.大力神结构修理手册(文件号 583)

5.CAD95-C130-02 修正案 39-1351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 CAD1995-C130-02,39-1351
    为防止上部安装构架的多重故障可能对发动机安装结构的整体产生不利的影响,应完成如下工作:
    1.在飞机累计15000使用小时前或在CAD95-C130-02生效后的30天内,以后到为准,完成本指令1.(1)和(2)段中的要求。此后,以不超过300使用小时或100个起落的间隔,以后到为准,重复规定的检查,直到完成本指令2段所规定的工作。
 CAD1996-C130-01 /39-1677
(1).按照洛克希德紧急服务通告A382-71-19/A82-687的要求,对1号、4号发动机的内、外侧上部安装构架进行全面目视检查,以查明其紧固件是否松动、丢失或变形。如果发现紧固件有任何松动、丢失或变形,则在下次飞行前按照大力神结构修理手册(文件号SMP583)中的要求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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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