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97年9月1日后,对在本指令范围内,但上面1.到3.又没提到的挥舞铰链销,其寿命为8年。
5.对在本指令范围内的心轴和挥舞铰链销航材备件,在使用时必须确保上述1到4条的限制要求执行。
五. 生效日期:1996年7月5日
六. 颁发日期:1996年7月4日
七. 联系人: 祝海鹰 民航中南管理局适航处 0208612253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6-B214-01 修正案号:39-1667
一. 标题:建立主旋翼轴履历
二. 适用范围: 装有PN:214-040-090-109主旋翼轴的B214ST型直升机。
三. 参考文件: FAA AD94-15-04 修正案 39-8975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了防止主旋翼轴疲劳故障,引起主旋翼系统失效,从而导致直升机失去控制,除非已执行,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1. 在本指令生效后10天内,完成以下工作:
1) 对受影响的主旋翼轴建立部件履历卡或等效的记录;
2) 按下面说明来确定并记录积累的总使用时间:
a) 如果不知道使用时间,按每年900小时算,不足一年的按比例折算;
b) 如果使用时间已知,将其作为总使用时间记录。
3) 对主旋翼轴累积的起落和外挂(大功率情况)的确定和记录如下:
a)如果不知道大功率情况的次数,将1.(2)段中获得的使用时间,按每使用小时11次折算;
b) 如果大功率情况的次数已知,将其作为总的大功率情况次
CAD1996-B214-01 /39-1667
数。
2. 在完成本指令第1.段后,以后在算出的总数基础上继续累计使用时间和大功率情况次数。
3. 按下列要求拆换主轴:
1) 在本指令生效之日起,累积的总使用时间等于或大于9900小时的主轴,在下个100使用小时内换下;
2) 在本指令生效之日起,累积使用时间不到9900小时的主轴,在使用时间达到10000小时前换下;
3) 在本指令生效之日起,累积大功率情况等于或大于48900次的主轴,在再累积1100次(包括)前更换;
4)在本指令生效之日起,累积大功率情况不到48900次的主轴,在大功率次数达到50000次前换下。
4.本指令通过建立一个新的主轴寿命,10000使用小时或50000次大功率情况,以先到为准,对维修手册的适航限制部分进行修改。然而,对那些在本指令生效后,等于或大于9900使用小时或48900次大功率情况的主轴,不需要等到再累积100使用小时或1100次大功率情况才换下。
5.完成本指令可采取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部门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1996年7月4日
六. 颁发日期:1996年7月3日
七. 联系人: 祝海鹰 民航中南管理局适航处 0208612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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