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4-MULT-32R1 修正案号:39-1410
一. 标题:关于安装飞行数据记录器( FDR)的规定
二. 适用范围: 所有1995年1月1日之后在中国注册的5700公斤以上的运输类航空器
三. 参考文件:
CAD94-MULT-32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 CAD1994-MULT-32,39-1293
随着民用航空器机群的迅速扩大,各型机所选装的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型号也在不断增多。某些型号由于不具备地面译码设备,无法发挥作用。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继续下去并充分发挥飞行数据记录器在保证飞行安全中的作用,现特作如下要求:
1.机上所装飞行数据记录器的性能应符合适航司1993年3月31日颁发的适航管理文件《民用飞机运行所要求设备的试行规定》(AR93001)第32节中的规定。
2.应选装以下型号的飞行数据记录器:
⑴.SUNDSTRAND公司生产的
a.980-4100系列FDR
CAD1994-MULT-32R1 /39-1410
b.980-4700系列FDR ⑵.FAIRCHILD AVIATION公司生产的F1000系列FDR。 ⑶.俄罗斯生产的
a.МСРП-64系列FDR
b.МСРП-128系列FDR
c.МСРП-256系列FDR
3.如果航空器所选装的FDR的型号与本指令第2条中所列型号不相符合时应向适航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装机使用。
4.凡装有飞行数据记录器的航空器必须保证其始终工作正常。为了使FDR中记录的数据能够作到快速读取,各航空公司应采取以下方法之一以满足本指令要求:
⑴.在航空器上安装快速存取记录器(QAR),并应配备有相应
的地面读出设备。 ⑵.在地面配备FDR的译码设备,同时应配备有记录器考贝设备。 ⑶.在地面配备便携式译码设备。
五. 生效日期:1995年 5月 19日
六. 颁发日期:1995年5月9日
七. 联系人: 孟惠民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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