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对翻修过的翻修后使用时间或未翻修过的累计使用时间小于或等于10000小时的EVC,在使用至12000小时(TSO或TSN)以前或在1995年7月31日前,以先到为准,根据本指令表3所列的相应的HS服务通告改装该EVC。
C.按以下要求,一次性翻修并改装主燃油齿轮泵:
1.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对翻修过的翻修后使用时间8000小时(含)以上或使用时间不明;或对未翻修过的累计使用时间8000小时(含)以上或使用时间不明的主燃油齿轮泵,在下次进厂或在本指令生效后3000使用小时或在1995年7月31日前,以先到为准,根据Avgo--Tech(AT)翻修手册73-11-01或73-11-02以及本指令表5所列的相应的服务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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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修并改装该主燃油齿轮泵。
2.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对翻修过的或翻修后使用时间或未翻修过的累计使用时间超过6000小时但不足8000小时的主燃油齿轮泵,在本指令生效后使用3000小时以前或在1995年7月31日前,以先到为准,根据AT翻修手册,73-11-01或73-11-02以及本指令表5所列的相应的服务通告,翻修并改装该主燃油齿轮泵。
3.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对翻修过的翻修后使用时间或未翻修过的累计使用时间小于或等于6000小时(TSN)的主燃油齿轮泵,在使用至8000小时(TSC或TSN)以前,或在1995年7月31日前,以后到为准,根据AT翻修手册73-11-01或73-11-02,翻修该主燃油齿轮泵。
4.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对翻修过的翻修后使用时间或未翻修过的累计使用时间小于或等于6000小时的主燃油齿轮泵,在使用至8000小时(TSO或TSN)以前,或在1995年7月31日前,以先到为准,根据本指令表5所列服务通告,改装该主燃油齿轮泵。
D.为完成本指令,在本指令所述的 “下次进厂”意指拆下发动机后从发动机安装边上拆下零附件或拆下发动机盘,毂或转子。
E.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证安全的替代办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
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表1 发动机附件翻修所依文件
附件名称 HS维护手册号 临时修改
主燃油控制器JFC 68-3 73-21-01R19 73-54
1992年1月15日
EVC EVC3-2和EVC 3-4 75-31-01R20 75-26
1992年7月1日
表2 服务通告清单(适用于JFC68-3) 73-150(L160)R1 1991年08月15日 73-139(L152) 1976年02月27日 73-129(L143)R3 1977年07月01日 73-128(L142)R1 1975年08月29日 73-127(L141)R2 1978年10月31日 73-122(L137)R1 1977年09月27日 73-121(L136) 1974年05月29日 73-117(L133)R3 1974年10月15日 73-111(L128)R1 1976年10月27日 73-19R1 1986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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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服务通告清单(适用于EVC3-2)
75-48(L146)R1 1991年08月06日
75-45(L43)R1 1991年08月16日
75-43(L42)R2 1991年04月25日
75-41(L41)R3 1991年08月16日
75-42R1 1991年08月16日
75-37(L40)R3 1991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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