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90天内,按照FOKKER SB F100-28-030完成指令Part 2或Part 3脱开燃油平衡传输系统。
五. 生效日期:1994年10月26日
六. 颁发日期:1994年10月24日
七. 联系人: 何正华 民航华东管理局适航处 (021)2687788-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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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4-MD11-15 修正案号:39-1308
一. 标题:检查前起落架的锁定连杆
二. 适用范围: 列于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五日颁发的MD11紧急服务通告A32-47上的MD11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FAA适航指令 94-18-07。
(2)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五日颁发的 MD11紧急服务通告 A32-47。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由于前起落架上下锁定连杆缺陷,而压跨前起落架,完成以下工作。
(a)在本指令生效后30天内,对适用的飞机,根据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五日颁发的麦道紧急服务通告A32-47,目视检查件号为ACG7396-1的上锁定连杆和件号为ACG7237-1的下锁定连杆的系列号。
(b)如果锁定连杆的系列号在服务通告上所列受怀疑的系列号之内,根据相应的紧急服务通告完成本指令(b)(1)和(b)(2)规定的工作。
(1)在下次飞行前,根据服务通告第一阶段检查的规定作涡流检查(在机涡流检查)检查连杆是否有缺陷。
(2)在本指令生效后330个起落内,根据服务通告第二阶段检查的规定作扩大涡流检查(拆下飞机的涡流检查)检查连杆是否有缺陷,并
CAD1994-MD11-15 /39-1308
以不超过330个起落作重复检查工作。
(c)按本指令(b)节的检查如果发现锁定连杆有缺陷,则在下次飞行前,根据服务通告完成本指令(c)(1)或(c)(2)节规定的工作。
(1)修理整新连杆。
(2)用一个经过本指令(a)和(b)节检查过的可用连杆,或经过检指令(c)(1)节修理整新过的连杆更换有缺陷的连杆。
(d)根据服务通告第三阶段检查的规定作荧光渗透检查(拆下飞机的荧光渗透检查)检查连杆是否有缺陷。完成本次检查后结束本指令(b)节所要求的检查工作。
(e)如果按本指令(d)节检查发现缺陷,在下次飞行前,根据服务通告完成本指令(e)(1)或(e)(2)节规定的工作。
(1)修理整新连杆。
(2)用一个经过本指令(a)和(b)节检查过的可用连杆,或经过本指令(e)(1)节修理整新过的连杆更换有缺陷的连杆。
(f)本指令生效后,除了经过本指令(a)和(b)节检查或按要求通过本指令(c)(1)或(e)(1)修理整新过的连杆以外,不允许把件号为ACG7396-1的上锁定连杆和件号为ACG7237-1的下锁定连杆装到飞机上。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