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D1995-A332-01 /39-1363
1.2装在不以大扭力变化工作飞机上的游星齿轮组件(小于等于每小时4次循环):
1.2.1记录从修理或翻修算起大于2000次循环的组件,在下个50飞行小时内执行。
1.2.2记录从修理或翻修算起小于2000次循环的组件,在下个100飞行小时内执行。
2.不按循环监控的飞机
2.1记录从修理或翻修算起大于500飞行小时的游星齿轮组件,在下个50飞行小时内执行;
2.2记录从修理或翻修算起小于500飞行小时的游星齿轮组件,在下个100飞行小时内执行。
3.作备件的游星齿轮组件,在把组件装上主减前执行。
2)在服务电传NO.01-41中提到的,序号从M100到M689(包括)和从M3000到M3048(包括),并且还未送修理或翻修,因此不能确定是否已执行了AS332服务电传NO.01-37的组件。
从本修改1指令生效之日起,根据下列要求的执行时间限制,按法国欧洲直升机公司服务电传NO.01-41第C.C段说明对有疑问的游星齿轮组件进行检查和测量。
1.监控循环的飞机
1.1根据主勤务建议5.99章给出的定义,装在以大扭力变化(如:记录大于每小时4次循环)工作飞机上的游星齿轮组件,在下个50飞行小时内执行。
1.2没用大扭力变化(小于等于4次循环每小时)工作,并且从全新件开始记录的飞机游星齿轮组件:
1.2.1小于1800次循环的,在到达2000次循环前检查;
1.2.2在1800到2000次循环之间的,在到达2000次循环后的50飞行小时内执行检查;
1.2.3超出2000次循环的,在下50飞行小时内检查。
2.飞机不按循环监控
2.1从全新件开始记录的游星齿轮组件;
2.1.1小于450小时的,在到达500飞行小时前检查;
2.1.2 450到500小时之间的,在到达550飞行小时前检查;
2.1.3超过500小时的,在下个50飞行小时内检查。
3.作备件的游星齿轮组件,在装上主减前执行。
CAD1995-A332-01 /39-1363
六. 颁发日期:1995年 2月 16日
七. 联系人: 祝海鹰 民航中南管理局适航处 6578901-2536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5-C130-04修正案号:39-1364
一. 标题:超声波检查外机翼主轴连接带
二. 适用范围:
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HERCULES服务通告382-57-74(82-688)(1994年1月31日)中所列的型号为382、382B、382E、382F和382G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 94-26-15, 39-9110
2.HERCULES服务通告 382-57-74(82-688) 1994年 1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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