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5-DHC6-01 修正案号:39-1343
一. 标题:驾驶舱顶部控制板改装
二. 适用范围: 所有双水獭(DHC-6)型飞机
三. 参考文件:
CANADA AD CF-73-06R2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 CAD1991-DHC6-02,39-0611
在服役飞机中发现,驾驶舱顶部控制板上操纵钢索扇形盘在按CAD91-DHC6-02修正案39-0611的要求改装后又发现裂纹,为发现该裂纹并且为了防止顶部控制板钢索卡阻,(除非事先已完成外)应完成下列工作:
(a)在本指令生效后100飞行小时内,)按de Havilland服务通告SB 6/519(1994.10.28颁发或以后修改版)施工说明A部的要求,检查操纵盘组件;
(b)如果按SB 6/519施工说明A部的标准检查未发现裂纹,则按de Havilland检查要求手册PSM 1-6-7,76章的标准,进行周期检查直到完成6/1895号改装;
(c)如果按SB 6/519 A部 4段的标准检查发现裂纹,则在下一次
CAD1995-DHC6-01 /39-1343
飞行前完成de Havilland改装号6/1895(参考SB 6/519);
(d)如果按 SB 6/519 A部 5段的标准检查发现裂纹,则在200飞行小时内完成改装号6/1895。并从上次检查后100飞行小时内检查裂纹扩展情况,以确定裂纹的大小和位置是否保持在给定的范围内;
(e)在1997年1月1日以前完成改装号6/1895。 完成de Havilland改装号6/1895,即为本指令的昀终措施。
五. 生效日期:1995年 1月 20日
六. 颁发日期:1995年 1月 10日
七. 联系人: 王彦田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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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4-T154-07R1 修正案号:39-1344
一. 标题:给ПКА -31安装架上相同型号的电缆接头加装连接带
二. 适用范围: 出厂号为026-950之间的ТУ-154М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54-4648БУ-АБ通告,154-5315БУ-АБ通告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 CAD1994-T154-07,39-1268
由于ПКА-31安装架上三组相邻的电缆接头型号相同,结构上缺乏有效的防错设计,致使在完成 АБСУ-154自动控制系统有关拆装工作时多次发生接头错接,危及飞行安全。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除已全部完成本指要求的工作的飞机外,进行每架飞机的下一次与 ПКА-31安装架接头有关的拆装工作时或昀晚不迟于1995年6月31日,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按通告154-4648 БУ-АБ的工艺方法给三组插头Ш18-ПУ-11和 Ш8-РА-К; Ш4-БДГ-КР和Ш17-ПУ-1;Ш6-РА-Т和Ш16-ПИТ之间安装连接带,并按通告规定检查系统工作性能。
2.改装完成后按154-5315 БЭ-АБ修改相应的飞机维护规程和技术
CAD1994-T154-07R1 /39-1344
文件。五. 生效日期:1995年 1月 20日六. 颁发日期:1995年 1月 10日七. 联系人: 夏贞科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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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