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起飞时选用备用起飞技术以改善失速裕度。
备用起飞技术在地面结冰条件下当起飞时用作改善安全裕度而不是用作替换操作除冰/防冰程序,不管怎样,使用经验已经表明这个起飞技术不是当作计划使用。因此,修订本适航指令的修订1是为了在起飞前用手感觉检查机翼前缘和机翼上表面应是无冰和其他恶化,或严格遵守备用起飞技术,这些备用起飞技术认为是等效的。值得注意:颁发本适航指令是在假设在批准的除冰/防冰程序下飞机表面没有冰、霜和雪的情况下操纵飞机。
附录一
在起飞前机翼除冰/防冰
警告:
“在机翼前缘上表面少量的冰或其他恶化(相当于砂纸的中等砂粒细度)就能显著降低昀大升力,并且引起飞机在低于预期的攻角失速,增加失速速度30节,且大大增加阻力,造成操纵困难、机翼下沉或甚至刚离地就完全失速。由于外形已恶化的机翼可能在低于抖杆器起抖攻角就已失速,所以失速前抖杆器有可能不作动 ”。
不允许起飞,除非责任机长根据国家的操作条例的规定已经确认飞机的机翼、尾翼、操纵面、发动机进气道和其他重要的表面上没有冰、霜或雪。
另外,当外界大气温度(OAT)低于+6 °C(42°F)且露点温度和外界大气温度之差低于3 °C(5°F)或出现可见的潮气(雾、雨、蒙蒙细雨、雨夹雪、雪、冰雹等)时飞机不准起飞,除非机组符合下面的方案1或方案2:
方案1
已经完成对机翼前缘和上表面是否有冰/霜/雪用手感觉检查并且机组人员确认对机翼前缘和上表面的目视检查和用手感觉检查已经完成且机翼上无冰/霜/雪。
当对飞机进行除冰/防冰处理后且在适用的除冰/防冰液合适的停留时间内,必须完成 “除冰后”检查。
CAD1994-F100-01R2/39-1324
方案2 可以使用下面的起飞程序 警告: “不可以使用下面的技术,除非责任机长根据国家的操作条例的规
定已经确认飞机的机翼、尾翼、操纵面、发动机进气道和其他重要的表面上没有冰、霜或雪 ”。
1.选定襟翼角度为8或15;
2.
使用复飞推力(TOGA);
3.
不要使用灵活推力(FLEXIBLE);
4.达到V
R时,以少于每秒3度缓慢抬头到10度俯仰角;
5.确认达到爬升阶段时,收上起落架;
6.空速小于V
2+20节(KTS)时,俯仰角不得超过10度;
7.速度超过V 2+20节(KTS)时,慢慢地增加俯仰角;且保持速度在 V2+20节(KTS)以上;
8.达到或超过V FR+20节(KTS),收上襟翼。
方案2 备注:
a.可用的起飞场长度(Field Length)不得少于实际总重规定所需要的起飞距离百分之一百二十,在碍障物净空分析时必须计算起飞距离增加的百分之二十,如必要必须卸载以满足这些条件;
b.在起飞和初始爬升阶段抬头时,不要遵循飞行姿态指引仪的指令,否则在到达V 2+20节(KTS)速度以前俯仰角将大于建议的昀大俯仰角(10度);
c.当使用AFCAS起飞时,不得接通自动驾驶仪;
d.一台发动机失效时,参考FOKKER100飞机飞行手册4.17.01章节中有关的“单发操作程序 ”;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