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PW
ASB NO.A6153,修订版 1;
3.PW
ASB NO.A6169,修订版 2;
4.PW
ASB NO.A6170,修订版 2;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 CAD1994-MULT-33,39-1298
为防止燃油处7号燃油喷嘴及其支架组件处泄漏以及烧熔滑油压力和回油管接头,从而导致非包容的发动机失火并对飞机造成损伤,除非此前已完成,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1.按照1994年6月8日的PW ASB NO.A6153,修订版1做以下工作:
CAD1995-MULT-05 /39-1372
(1)对于那些在1995年2月21日时已自上次翻修后累计使用时间超过2500小时以上的第7号燃油喷嘴及其支架组件,自该日后的700小时之内进行首次燃油泄漏检查。
(2)对于那些在该日使用时间达到2500小时或少于2500小时的上述零件,在翻修后累计达3200小时之前进行首次检查。
(3)在此之后,按照1994年6月8日PW ASB A6153,修订版1,以不超过700小时的间隔检查燃油泄漏。
(4)按照下述规定,将那些在PW ASB NO.6153中描述的显示出有燃油泄漏现象的上述零件拆除,并根据本指令第2段将改进后的密封型喷嘴换上:
(Ⅰ)在完成1(1),1(2)或1(3)中的检查之后,对于只有一台发动机的上述零件泄漏燃油的飞机,在25小时使用时间之内或25个使用循环之内,以先到为准。
(Ⅱ)对于二台发动机都泄漏燃油的飞机,在继续飞行之前,将至少一台发动机的上述零件拆除并更换,余下的那台发动机的上述零件应根据本指令1(4)(Ⅰ)段进行拆除及更换。
提示:未经过翻修的上述零件不需要按照本指令第1段进行检查
(5)在将漏油的上述零件拆除后,应尽快将下述信息通知PW代表,并报适航司;
(Ⅰ)燃油喷嘴及支架组件的件号和序号。
(Ⅱ)上述零件自翻修后的使用时间及循环。
(Ⅲ)上述零件的损伤描述。
(Ⅳ)上述零件的损伤部位。
(Ⅴ)任何其他合并的发动机损伤的说明。
(Ⅵ)发动机序号。
(Ⅶ)自翻修后的发动机使用时间。
2.在本指令生效后的第一次能够接触到扩散器组件的机会,但不晚于1999年7月31日,完成下列工作:
(1)按照1994年的PW ASB NO.A6169修订版2的第1部份,用改进的封严型第7号喷嘴及其支架更换旧件。
(2)按照1994年10月20日的PW ASB NO.A6170修订版2用钢质接头更换铝质滑油压力及回油管接头。
五. 生效日期:1995年 3月 17日
CAD1995-MULT-05 /39-1372
七. 联系人: 陈建军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987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