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5-MULT-08 修正案号:39-1390
一. 标题:更换连杆螺栓
二. 适用范围:
装有达信·来科明(Textron Lycoming)公司IO-360、IO-540、O-540、和IO-720型系列发动机的TB-200XL、TB-20、M20J、PL12-T400、N5A、GA-200型飞机和R44型直升机,但不限于上述飞机。
三. 参考文件:
FAA Priority Letter AD 95-07-01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了防止由于连杆螺栓断裂造成发动机失效,从而导致飞机损伤,除非已事先完成,必须完成下述工作:
1.在下次飞行之前,要确定发动机是否在1994年2月15日以后(包括1994年2月15日) “组装”的。本适航指令不适用于1994年2月15日以前“组装”的发动机。
2.就本适航指令, “组装”定义为把发动机由各种零部件装在一起,例如,(但不限于)翻修和检查等。
3.在下次飞行前,对在1994年2月15日以后(包括1994年2月15日) “组装”的发动机,要确定在 “组装”过程中是否更换过连杆螺栓。本适航指令适用于1994年2月15日以后(包括1994年2月15日)更换过连杆螺栓的发动机。
CAD1995-MULT-08 /39-1390
4.在下次飞行前,对在1994年2月15日以后(包括1994年2月15日)更换过连杆螺栓的发动机,要确定这些连杆螺栓是否是直接从达信·来科明或飞机技术公司(Aircraft Technologies,Inc)采购的。本适航指令不适用于更换过的连杆螺栓是直接从达信·来科明或飞机技术公司采购的。另外,本适航指令不适用于在达信·来科明制造或重新制造的发动机。
5.在下次飞行前,对在1994年2月15日以后(包括1994年2月15日)更换过连杆螺栓的发动机,该连杆螺栓不是直接从达信·来科明或飞机技术公司采购的,应目视检查确定连杆螺栓,若有明显凸字母SPC、S、C或FC,则可确定为达信·来科明件;若有明显蚀刻有SL75060,则可确定为SAP公司(Superior AirParts,Inc.)生产的PMA件。若连杆螺栓确定为本段所描述的则不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