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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30 09:2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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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除了本指令第3段提到的燃烧室外壳之外,必须在1995年3月30日之后的10天或75个使用循环内,以后到为准,按照1990年10月10日的PW ASB NO.5842,修订版3的2.A.(3)段和附录B,对此前未按照电报AD T89-05-57做过超声波检查的装在发动机上的燃烧室外壳进行超声波检查。

 CAD1995-B737-04 /39-1384

    2.对于未安装到发动机上及本指令第3段未提到的燃烧室外壳,以及那些此前未按照AD T89-05-52做过超声波检查的燃烧室外壳,在返回使用之前按照1990年10月10日PW ASB NO.5842,修订版3的2.A.(5)段和附录C做超声波检查。

    3.对于件号为806675,按序号列在PW ASB NO.5842,修订版3的表1及2.A.(10)中的燃烧室外壳,完成以下工作:


(1)在本指令生效后第一次将燃烧室外壳从发动机上拆下时,按照WP ASB NO.5842修订版3的2.A.(5)段及附录C用超声波检查有无裂纹。

 (2)将燃烧室外壳从使用中拆下或分别按照本指令的第4,5段进行重新检查。

    (3)按照PW ASB NO.5842修订版3的2.A.5(C)及2.A.(11)段将下列燃烧室外壳打上新件号:

    (A)已累积至少2500使用循环的新件,并且:

(B)在对上述新件进行的检查中显示出小于40%的昀大超声波信号振幅。


    4.将燃烧室外壳自使用中拆下并且换上昀大超声振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用件:
    (1)根据本指令第8段的规定,大于或等于360%的燃烧室外壳,在继续飞行前不得做调机飞行。

    (2)根据本指令第8段的规定,小于360%大于或等于240%的燃烧室外壳在继续飞行前可以做调机飞行。


    5.此后,对于已装上飞机的燃烧室外壳,按照PW ASB NO.5842修订版3,以根据昀大超声波振幅确定的间隔,用超声波检查件号为796761和806675的燃烧室外壳有无裂纹,根据该指令的2.A.(5)段和附录C,用超声波检查未安装到飞机上的上述件,间隔如下:
    (1)将那些符合本指令第4段所述规定的上述件自使用中拆下并且用可用件替换。

    (2)对于些小于240%,大于或等于100%的上述,以自上次检查后1000使用循环的间隔。

(3)对于那些小于100%,大于或等于40%的上述件,以自上次检查后2500使用循环的间隔。

(4)对于那些小于40%的上述件,在自上次检查后下次从发动机拆下时检查。


    6.按照PW ASB NO.5842修订版3的第2.A.5(C)和2.A.(11)段将符合下述规定的燃烧室外壳打上新件号:
 CAD1995-B737-04 /39-1384
(1)起码已连续进行两次超声波检查,并且:

(2)第二次检查是根据本指令的第2段进行的,并且:

(3)自从第一次检查以来,至少已累积2500使用循环,并且:

(4)在两次检查中显示出小于40%的昀大超声波振幅。


    7.做为本指令检查要求的昀后步骤,按照本指令第6段给燃烧室外壳打上新件号。

    8.可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CCAR-21)第69条和第70条,申请颁发特许飞行证,以便将飞机飞到可完成本指令要求的地点。


五. 生效日期:1995年4月5日
六. 颁发日期:1995年 3月 30日
七. 联系人:  陈建军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010)4012233-8987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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