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件号为(P/N)9732M10P12(序号FAFD×××和FAFE×××)且累计使用已超过6000个使用小时的3号轴承,不再要求完成上述重复性检查。
2.在发动机下次进车间修理时,或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以先到为准,拆下受影响的3号轴承。
C.对于装有件号为(P/N)9732M10P10、9732M10P17和9732M10P12(除FAFD××××或FAFE××××以外的序号)的3号轴承的CFM56-3/-3B/-3C系列发动机,完成下述工作:
在本指令生效后75个使用小时以内,根据CFMI服务通告CFM56-3/-3B/-3C NO72-530R3(或更新的修改版)的要求,检查发动机前收油槽磁性堵塞(金属探测器),并在此后,以不超过75个使用小时的时间间隔,重复检查发动机前收油槽磁性堵塞(金属屑探测器),如果在磁性堵塞发现有金属屑,且超出手册规定的可用程度,则在下次飞行前更换发动机。
当轴承累计使用超过6000小时,则可终止上述重复性的检查工作。
D.对于装有件号为(P/N)9732M10P10、9732M10P17和
CAD1993-B737-14R1/39-1564
9732M10P12(除FAFD和FAFE以外的序号)的3号轴承的CFM56-2系列发动机,完成下述工作:
在本指令生效后75个使用小时内,CFMI服务通告CFM56-2NO72-620R4(或更新的修改版)的要求,检查发动机前收油槽磁性堵塞(金属屑探测器),并在此后,根据相同手册的要求,以不超过75个使用小时的时间间隔,重复检查发动机前收油槽磁性堵塞(金属屑探测器),如果前收油槽磁性堵塞上发现有金属屑,且超出手册所规定的可用程度,则应在下次飞行前更换发动机。
当轴承累计使用超过6000个小时,即可终止上述重复性检查。
E.凡已按CAD93-B737-14(修正案39-1090)(FAA AD 89-17-04)或89-181(B)R1/R2的要求检查过的、件号为(P/N)9732M10P12(序号FAFD ××××和FAFD××××)的3号轴承,可视为按本指令A和B段的要求完成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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