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5-C130-05修正案号:39-1439
一. 标题:更换外侧发动机的伺服型活门壳体组件
二.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外侧发动机上装有件号为714325-2,-3,-5,-6或-7伺服型活门壳体组件,型号为382,382E和382G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 95-12-05 修正案 39-9255
2.CAD95-C130-01 修正案 39-1350 3.LOCKHEED DOCUMENT SMP-515C,CARD NO.CO-135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在临界起飞过程中发动机失效时,为确保飞机保持足够的推力衰减特性,要求完成下述工作,已完成者除外:
A.在1995年1月25日(CAD95-C130-01,39-1350生效之日)后的15天之内,校订FAA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AFM)的限制及性能数据部分,以使其包括1993年8月11日的LOCKHEED飞机飞行手册所补充的382-16中规定的内容,并此后按相应要求使用飞机。完成本段的要求,需将AFM补充的382-16插入AFM。
B.在本指令生效后24个月之内,按LOCKHEED DOCUMENT SMP-515C,CARD NO.CO-135的要求,在外侧发动机上的螺旋桨调节器上
CAD1995-C130-05/39-1439
用件号为71425-1更换件号为714325-2,-3,-5,-6或-7的伺服型活门壳体组件。完成该更换工作,则终止本指令A段的要求,并可撤销AFM的更改版。
注1:对于内侧发动机可使用装有件号为714325-2,-3,-5,-6或-7伺服型活门壳体组件的螺旋桨调节器或用件号为714325-1的更换。
C.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1995年7月3日
六. 颁发日期:1995年6月30日
七. 联系人:张森 民航华北管理局适航处 (010)4595987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5-MD82-08 修正案号:39-1440
一. 标题:定期检查发动机风扇叶片
二. 适用范围:
装有件号为798821、798821-001、808121、808121-001、809221、811821、851121、851121-001、5000021-02、5000021-022和5000021-032风扇叶片且型号为JT8D-209、-217、-217A、-217C和-219的P&W的涡轮风扇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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