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5-MD82-10 修正案号:39-1462
一. 标题:检查灭火器管路
二. 适用范围:
列在MD DC-9 SB26-25(1995.4.18颁发的修订2)上的型号为DC-9-81(MD-81)、DC-9-82(MD-82)、DC-9-83(MD-83)所有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 FAA颁发的 AD95-12-25 修正案 39-9278
2. MD DC-9 SB26-25(1995.4.18颁发的修订 2)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在失火情况下,为了防止一号发动机上灭火器供给管路擦伤出现小孔,而引起在发动机吊舱内灭火剂分布不当,必须完成下列工作(除非事先已经完成);
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8个月内,按照MD DC-9 SB26-25(1994.9.30颁发的修订1或1995.4.18颁发的修订2),对发动机的灭火器管路做一次检查以发现是否有擦伤;
1. 如发现任何擦伤,在下一次航班以前,按照服务通告,完成本适航指令四.1(a)和四.1(b)的要求,本适航指令的要求与服务通告规定的程序有差别的地方,以本适航指令为准;
a. 修理擦伤的管路组件或,用新的或可用的管路组件来更换擦伤的管路组件,并且;
CAD1995-MD82-10 /39-1462
b. 改装灭火器管路和空气探测管组件的固定夹子,
2. 如没有发现擦伤,在下一次航班以前,按照服务通告,改装灭火器管路和空气探测管组件的固定夹子。
五. 生效日期:1995年 8月 16日
六. 颁发日期:1995年 8月 15日
七. 联系人: 何正华 民航华东管理局适航处 (021)2687788-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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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5-DHC6-02 修正案号:39-1463
一. 标题:检查双水獭飞机的机身隔框裂纹
二. 适用范围: 所有双水獭(DHC-6)型飞机
三. 参考文件:
CANADA AD CF-95-12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由于在机身239站位的隔框处发现裂纹而影响飞机结构的承载能力,必须在本指令生效后1200飞行小时或12个日历月(以先到为准)按deHavilland服务通告(SB)6/521(1995.7.7.颁发,或经适航当局批准的修改版)中施工说明要求,对机身隔框裂纹进行目视检查:
A.检查中如果发现的裂纹是在SB 6/521中施工说明第5段规定的容限内,则需按deHavilland检查要求手册PSM 1-6-7(临时修改版77或以后颁发的PSM 1-6-7正式修改版NO.8)的要求,进行重复检查。
B.如果发现的裂纹超过在SB 6/521中施工说明第5段规定的容限,在下一次飞行前,对裂纹所在部位进行修理或更换。
C.如果未发现裂纹,则需每隔1200飞行或12个日历月(以先到者为准)对机身239站位的隔框进行重复检查。
五. 生效日期:1995年 8月 21日
CAD1995-DHC6-02 /39-1463
七. 联系人: 王彦田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010)4012233-8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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