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6-MULT-04 修正案号:39-1555
一. 标题:改装方向舵配平电门和旋钮
二. 适用范围: 生产时未完成改装8566和10866的全部A300-600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 DGAC 95-246-193(B);
2. Airbus SB A310-27-2058R2;
SB A310-27-2071R2;
SB A300-27-6022R2;
SB A300-27-6027R2。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方向舵配平非指令性动作而引起方向舵偏转,从而导致出现危险的飞行状态,要求完成下列规定;
1. 在1996年3月31日前,按SB A310-27-2058R2和SB A310-27-2071R2或SB A300-27-6022R2和SB A300-27-6027R2指令更换控制旋钮和有关电门;
注: 对于已完成改装8566的飞机仅SB A310-27-2071R2或A300-27-6027R2适用。
五. 生效日期:1996年2月3日
CAD1996-MULT-04 /39-1555
七. 联系人: 薛平贝 民航华东管理局适航处 (021)2687788-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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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6-A300-01 修正案号:39-1556
一. 标题:检查机身 28A和 30A框在左、右 30长桁上方的外蒙皮
二. 适用范围: 未完成改装8683的全部A300-600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 DGAC 95-244-191(B)
2. Airbus SB A300-53-6045
SB A300-53-6037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机身在28A和30A框处左、右30长桁上部的外蒙皮出现裂纹,从而影响飞机结构整体性并导致客舱迅速减压,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 在累计满18000飞行循环前或本指令生效12个月之内,后到为准,按SB A300-53-6045描述的区域和指令进行一次检查;
2. 依据检查结果,如必要就进行修理,并按SB A300-53-6045规定的间隔时间进行重复检查,或按照SB A300-53-6037中指令执行改装8684;
注: 完成了SB A300-53-6037就可取消本指令要求的重复检查。
五. 生效日期:1996年 1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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