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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迹不小于名义风顺风分量的150%的修正因素。
(f) 如果采用了必须依靠某一台发动机的运转方能工作的装置,并且在该发动机停
车时进行着陆将会显著增加着陆距离,则必须按该发动机停车状态来确定着陆距离,但在采
用了补偿手段使此时的着陆距离仍不大于全发工作时着陆距离的情况除外。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操纵性和机动性
§25.143 总则
(a) 在下述过程中,飞机必须可以安全地操纵并可以安全地进行机动:
(1) 起飞;
(2) 爬升;
(3) 平飞;
(4) 下降;
(5) 着陆。
(b) 必须能从一种飞行状态平稳地过渡到任何其它飞行状态,而不需要特殊的驾驶
技巧、机敏或体力,并且在任何可能的使用条件下没有超过飞机限制载荷系数的危险,这些
使用条件包括:
(1) 临界发动机突然失效;
(2) 对于三发或三发以上的飞机,当飞机处于航路、进场或着陆形态,临界发动机
停车并已配平时,第二台临界发动机突然失效;
(3) 形态改变,包括打开或收起减速装置。
(c) 如果在本条(a)和(b)所需的试验中,存在与所需的驾驶员体力有关的临
界情况,则“所需的驾驶员体力”不得超过下表中规定的限度:
----------------------------------------
-
施加在驾驶盘 | | |
或方向舵脚蹬 | 俯 仰 | 滚 转 | 偏 航
上的力,以牛 | | |
(公斤;磅)计| | |
-------|----------|----------|----------
-
短暂作用 |333(34;75)|267(27;60)|667(68;150)
-------|----------|----------|----------
-
持续作用 |44(5;10) |22(2;5) |89(9;20)
----------------------------------------
-
(d) 在表明符合本条(c)对短暂操纵力的限制时,必须遵循经批准的操作程序或
常规的操作方法(包括在前一个定常飞行状态尽可能地接近配平,但起飞时飞机必须按经批
准的操作程序配平)。
(e) 为了符合本条(c)对持续操纵力的限制,飞机必须尽可能接近配平。
§25.145 纵向操纵
(a) 在§25.103(b)(1)中规定的配平速度和VS 之间的任一速度下,必
须有可能使机头下沉,以便很快加速到这一所选定的配平速度,飞机状态如下:
(1) 在§25.103(b)(1)规定的配平速度配平;
(2)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3) 襟翼分别在:
(i) 收起位置;
(ii) 放下位置。
(4) 发动机分别处于:
(i) 无动力;
(ii) 最大连续功率(推力)状态。
(b)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在下述机动中不需要改变配平操纵,并且不需要施加超过
222牛(23公斤;50磅)的操纵力(即用一只手易于施加的最大短暂作用力):
(1) 发动机无动力,襟翼在收起位置,飞机在1.4VS1 配平,尽快放下襟翼,同
时,在整个机动过程中维持空速比每一瞬间具有的失速速度高40%左右;
(2) 重复(b)(1),但先放下襟翼然后尽快收起;
(3) 重复(b)(2),但发动机处于起飞功率(推力)状态;
(4) 发动机无动力,襟翼在收起位置,飞机在1.4VS1 配平,迅速施加起飞功率
(推力),同时维持空速不变;
(5) 重复(b)(4),但襟翼在放下位置;
(6) 发动机无动力,襟翼在放下位置,飞机在1.4VS1 配平,获得并维持在1.1
VS1 至1.7VS1 或VFE(取小者)之间的空速。
(c) 在空速为1.1VS1(对于螺旋桨飞机)或1.2VS1(对于涡轮喷气飞机)
的定常直线水平飞行中,当增升装置从任一位置开始完全收起时,必须在下列条件下无需特
殊的驾驶技巧就可能防止掉高度:
(1) 在开始收起增升装置的同时,施加不大于起飞功率(推力)的动力,并考虑临
界发动机的运转情况;
(2)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3) 着陆重量和高度的临界组合。
如果增升装置的操纵手柄位置是分档限定的,则必须从下列区间的任何位置验证收起增
升装置:从最大着陆位置到第一限定位置,各限定位置之间以及从最后限定位置到完全收起
位置,此外,从着陆位置算起的第一限定操纵手柄位置,必须对应于用以制定从着陆形态开
始复飞程序的增升装置形态。操纵手柄的每一限定位置必须要用另外的明显动作才能通过,
并且必须具有防止无意中移动操纵手柄通过限定位置的特性。
§25.147 航向和横向操纵
(a) 航向操纵:总则 【必须能在机翼保持水平情况下,使飞机向工作发动机一侧
偏航和向不工作的临界发动机一侧安全地作直到15°的合理的航向突然改变。】这必须在下
列条件下于1.4VS1 以直到15°的航向偏转量(但不必超过方向舵脚蹬力达667牛(6
8公斤;150磅)时的航向偏转量)来证实:
(1)临界发动机停车,其螺旋桨在最小阻力位置;
(2)发动机具有以1.4VS1 平飞所需的功率(推力),但不超过最大连续功率(推
力);
(3)重心在最不利的位置;
(4)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5)襟翼在进场位置;
(6)最大着陆重量。
(b) 四发或四发以上飞机的航向操纵 四发或四发以上的飞机必须满足本条(a)
的要求,不同之处是:
(1) 两台临界发动机停车,其螺旋桨(如果装有)处于最小阻力位置;
(2)【〔备用〕】
(3) 襟翼必须在最有利的爬升位置。
(c) 横向操纵: 总则 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能从速度等于1.4VS1 的定常飞行中,
分别向停车发动机一侧和相反方向作20°坡度的转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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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R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