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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0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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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45°| |12|向后,在机轮平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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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11 地面载荷:多轮起落架装置上的非对称载荷
(a) 总则 假定多轮起落架装置承受本分部本条(b)至(f)规定的限制地面载
荷。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1) 串列支柱式起落架结构是一种多轮装置;
(2) 依据本条(b)至(f)确定起落架装置的总载荷时,可以忽略因轮组上载荷
非对称分配所引起的载荷合力作用点的横向位移。
(b) 限制载荷在轮组上的分布;充气轮胎 对于每一着陆、滑行和地面操作情况,
必须计及下列因素的影响来确定起落架轮组上限制载荷的分配:
(1) 机轮数目及其实际排列。对于车架式起落架装置,在确定前、后各对机轮的最
大设计载荷时,必须考虑着陆撞击过程中车架的任何跷板运动的影响;
(2) 由于制造允差、轮胎膨胀和轮胎磨损的组合引起的各轮胎直径的任何差异可以
假定轮胎直径的最大差异等于计及制造允差、轮胎膨胀和轮胎磨损以后得到的各种直径变化
最不利组合的2/3;
(3) 任何不等的轮胎充气压力,假定最大变化量为轮胎名义充气压力的±5%;
(4) 拱度为零的跑道,以及可近似表示为与水平面成1.5%斜率的上拱型跑道。
对前起落架装置,路拱的影响必须按位于路拱每一侧斜坡上的状态来考虑;
(5) 飞机姿态;
(6) 任何结构变位。
(c) 泄气轮胎 必须根据本条(d)至(f)规定的载荷情况考虑泄气轮胎对结构
的影响,并计及机轮的实际排列情况。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1) 对于多轮起落架装置,必须考虑其中任何一个轮胎泄气,对于有四个或更多机
轮的起落架装置,必须考虑其中任何两个临界轮胎的泄气;
(2) 地面反作用力必须施加在轮胎充气的那些机轮上。但是,对于有一个以上减震
支柱的多轮起落架装置,可以考虑由于轮胎泄气引起的减震支柱伸出长度的差异,把地面反
作用力合理地分配给泄气和充气轮胎。
(d) 着陆情况 对于有一个和两个轮胎泄气的情况,施加于每个起落架装置上的载
荷,假定分别为每一规定着陆情况中作用在每一起落架的限制载荷的60%和50%。但是,
对于§25.485侧向载荷情况,必须施加垂直载荷的100%。
(e) 滑行和其它地面操作情况 对于有一个和两个轮胎泄气的情况,采用下列规定:
(1) 重心处施加的侧向载荷系数或阻力载荷系数或同时作用的此两者,必须是最临
界的数值,其值可分别达到规定的滑行和其它地面操作情况中最严重情况的限制载荷系数(限
制侧向载荷系数或限制阻力载荷系数或同时作用的此两者)的50%(一轮泄气)和40%
(两轮泄气);
(2) 对于§25.493(a)和(b)(2)的滑行刹车情况,每个充气轮胎上的
阻力载荷,不得小于无泄气轮胎载荷对称分配时每个轮胎上的阻力载荷;
(3) 重心处的垂直载荷系数必须分别为无泄气轮胎时载荷系数的60%(一轮泄气)
和50%(两轮泄气),但不得小于1.0;
(4) 不必考虑回转情况。
(f) 牵引情况 对于有一个和两个泄气轮胎的情况,牵引载荷FTOW 必须分别为规
定载荷的60%和50%。
【25.519 顶升和系留装置】
【(a) 总则 飞机必须设计成在最临界的重量和重心组合情况下,能够承受本条(b)
(当适用时)和(c)的地面静载荷情况所引起的限制载荷。必须规定每个千斤顶垫的最大
允许限制载荷。】
【(b) 顶升 飞机上必须有顶升用的设施,当飞机支承于千斤顶上时,这些设施必须
能承受下列限制载荷:
【(1) 当由起落架顶升飞机的最大停机坪重量时,飞机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单独作
用于每个顶升点的垂直静反作用力1.33倍的垂直载荷,以及该垂直载荷与0.33倍垂
直静反作用力的沿任何方向作用的水平载荷的组合;
【(2) 当由飞机其它结构顶升飞机的最大批准顶升重量时;
【(i) 飞机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单独作用于每个顶升点的垂直静反作用力1.33
倍的垂直载荷,以及该垂直载荷与0.33倍垂直静反作用力的沿任何方向作用的水平载荷
的组合;
【(ii) 千斤顶垫与局部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单独作用于每个顶升点的垂直静反作
用力2.0倍的垂直载荷,以及该垂直载荷与0.33倍垂直静反作用力的沿任何方向作用
的水平载荷的组合;
【(c) 系留 提供系留点时,主系留点及局部结构必须能承受任何方向的120公里
/小时(65节)水平风引起的限制载荷。】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水载荷
§25.521 总则
(a) 水上飞机必须根据在很可能遇到的最恶劣海上条件下正常运行时很可能出现的
任何姿态,以相应的向前和下沉速度起飞和着水过程中所产生的水载荷进行设计。
(b) 除非对水载荷作出更合理的分析,否则采用§25.523至25.537的
规定。
(c) 本条和§25.523至§25.537的要求也适用于水陆两用机。
§25.523 设计重量和重心位置
(a) 设计重量 必须在直到设计着水重量的各种运行重量下满足水载荷要求。但对
于§25.531中所述的起飞情况,必须采用水面设计起飞重量(水面滑行和起飞滑跑的
最大重量)。
(b) 重心位置 必须考虑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心限制范围内的临界重心,以获得水
上飞机结构每一部分的最大设计载荷。
§25.525 载荷的假定
(a)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假定水上飞机作为一个整体承受与§25.527规定的
载荷系数相应的载荷。
(b) 在施加按§25.527中规定的载荷系数得到的载荷时,可以用不小于§2
5.533(b)中规定的压力把该载荷分布于整个船体或主浮筒的底部(以避免在水载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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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R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