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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飞机按本条(b)(3)(ii)所需的功率(推力)作平飞配平。
(c) 进场 速度在1.1VS1 和1.8VS1 之间,在下列条件下,杆力—速度曲线
均必须具有稳定的斜率;
(1) 襟翼在进场位置;
(2) 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3) 最大着陆重量;
(4) 飞机在1.4VS1 配平,具有足以在该速度维持平飞所需的功率(推力)。
(d) 着陆 速度在1.1VSO 和1.8VSO 之间,在下列条件下,杆力—速度曲线
均必须具有稳定的斜率,并且杆力不得超过356牛(36公斤;80磅):
(1) 襟翼在着陆位置;
(2)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3) 最大着陆重量;
(4) 发动机无功率(推力);
(5) 飞机按无功率(推力)在1.4VSO 配平。
§25.177 【横向—航向静稳定性】
(a) 【〔备用〕】
(b) 【〔备用〕】
(c) 【在直线定常侧滑飞行中,】副翼和方向舵操纵行程和操纵力,必须基本上【稳
定地】正比于侧滑角,并且该比例系数必须在与该飞机使用状态相应的整个侧滑角范围内,
不超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限制。对更大的角度,直到相应于蹬满舵或方向舵脚蹬力达到80
0牛(82公斤,180磅)的角度为止,方向舵脚蹬力不得有反逆现象,增加方向舵偏度
必须使侧滑角增加。【对于本款的符合性,必须根据适用情况,按所有起落架位置和襟翼位置
以及对称动力状态,以1.2VS1 至VFE、VLE 或VFC/MFC 的速度进行演示验证。】
【(d) 在速度VMO/MMO 和VFC/MFC 之间的方向舵梯度必须满足(c)款的要求,
但只要发散是逐渐的且易于为驾驶员识别和控制,则(副翼偏度与相应的方向舵输入相反的)
上反效应可以是负的。】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181 动稳定性
(a) 在相应于飞机形态的【1.2VS 】和最大允许速度之间产生的任何短周期振
荡(不包括横向—航向的组合振荡),在主操纵处于下列状态时,必须受到重阻尼:
(1)松浮状态;
(2)固定状态。
(b) 在相应于飞机形态的【1.2VS 】和最大允许速度之间产生的任何横向—航
向组合振荡(“荷兰滚”),在操纵松浮情况下,必须受到正阻尼,而且必须依靠正常使用主操
纵就可加以控制,无需特殊的驾驶技巧。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失速
§25.201 失速演示
(a) 必须在下列状态的直线飞行和30°坡度转弯中演示失速:
(1) 无动力;
(2) 维持1.6VS1 平飞所需的功率(推力)(此处VS1 为相应于襟翼在进场位置,
起落架在收起位置和最大着陆重量的失速速度)。
(b) 本条(a)规定的两种状态,均必须能在下列条件下满足§25.203适用
的要求:
(1) 襟翼位置和起落架位置每一很可能的组合;
(2) 申请合格审定范围内各种有代表性的重量;
(3) 最不利于改出失速的重心位置。
(c) 必须用下列程序来表明符合§25.203的要求:
(1) 飞机按§25.103(b)(1)规定的速度配平,作直线飞行,操纵升降舵
减小速度,直到速度稳定在略高于失速速度,再操纵升降舵,使速度降低不超过每秒1节,
直到:
(i) 飞机失速,或;
(ii) 操纵达到止动点。
(2) 飞机一旦失速,即用正常的改出方法来改出。
(d) 出现失速的定义如下:
(1) 当迎角明显大于最大升力所对应的迎角,固有的飞行特性向驾驶员显示清晰可
辨的飞机失速现象时,可认为该飞机已失速。典型的失速现象如下,这些现象既可以单独出
现,也可以组合出现:
(i) 不能即刻阻止的机头下沉;
(ii) 不能即刻阻止的滚转;
(iii) 操纵效率的丧失,操纵力或操纵运动的突变,或驾驶员操纵器件明显的抖
动(如果这些现象足够清楚)。
(2) 凡在任一形态中,飞机显示出不致误解的固有气动力警告,其幅度和剧烈程度,
能强烈而有效地制止进一步减速,则当该飞机达到明显表现出上述有效制止减速现象的速度
时,可认为飞机已失速。
§25.203 失速特性
(a) 直到飞机失速时为止,必须能操纵副翼和方向舵产生和修正滚转及偏航,不得
出现反操纵现象,不得出现异常的机头上仰,直到失速以及在整个失速过程中,纵向操纵力
必须是正的。此外,必须能以正常的操纵迅速防止失速和从失速中改出。
(b) 对于机翼水平失速,在失速和完成改出之间发生的滚转大约不得超过20°左
右。
(c) 对于转弯飞行失速,飞机失速后的运动不得过于剧烈或幅度过大,以至难以用
正常的驾驶技巧迅速改出并恢复对飞机的操纵。
§25.205 【〔删除〕】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207 失速警告
(a) 在直线和转弯飞行中,为防止襟翼和起落架在任一正常位置时无意中造成失速,
必须给驾驶员以有效的清晰可辨的具有足够余量的失速警告。
(b) 警告可以通过飞机固有的气动力品质来实现,也可以借助在预期要发生失速的
飞行状态下能作出清晰可辨的警告的装置(如振杆器)来实现。但是,仅用要求驾驶舱内机
组人员给予注意的目视失速警告装置是不可接受的。如果使用警告装置,则该警告装置必须
在本条(c)中规定的速度,在本条(a)中规定的每一种飞机形态都提供警告。
(c) 必须在大于失速速度(即按§25.201(d)规定的飞机失速速度或所演
示的最小速度,取其合适者)7%的速度开始发出失速警告,如果失速警告具有足够的清晰
度、持续时间、可辨程度或具有类似特性,也可采用较小的失速警告速度余量。
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
§25.231 纵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a) 陆上飞机在任何可合理预期的运行条件下,或者在着陆或起飞期间发生回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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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R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