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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飞行记录器应获得空速、高度和航向数据,数据的来源符合§25.1323、
§25.1325和§25.1327中相应的精度要求;
(2) 垂直加速度传感器应刚性固定,其纵向位置在批准的飞机重心范围之内,或在
这一范围前或后不超过飞机平均气动力弦25%处;
(3) 其供电应来自对飞行记录器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负载或
应急负载的供电;
(4) 应备有音响或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记录器是否正常在储存装置中记录
数据。】
(5) 除了由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系统单独供电的记录器外,应备有自动装置,在撞
损冲击后10分钟内,能使具有数据抹除装置的记录器停止工作并停止抹除装置的功能;
(6) 应备有记录下述信息的手段,能够由该信息来确定同空中交通管制中心进行每
一次无线电联络的时间。
(b) 每个非弹出式记录器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撞损冲击使该容器破裂,以及
随之起火而毁坏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为满足这一要求,该容器必须尽可能安装在后部,但
不得装在冲击时尾吊发动机可能撞坏容器的部位(不必装在增压舱之后)。
(c) 必须确定飞行记录器的空速、高度和航向读数同正驾驶员仪表上相应读数(考
虑修正系数)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关系必须复盖飞机飞行的空速范围、飞机的高度限制范围
和360°航向范围,相互关系可在地面上用合适的方法确定。
(d) 每个记录容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外观为鲜橙色或鲜黄色;
(2) 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
(3) 当民用航空规章的营运规则有要求时,在容器上装有或联有水下定位位置,其
固定方式要保证在撞损冲击时不大可能分离。
【(e) 应对飞机的任何新颖或独特的设计或使用特性进行评价,以决定是否有专用参
数必须记录在飞行记录器上以增加或代替现有要求。】
〔1990年7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1461 含高能转子的设备
(a) 含高能转子的设备必须符合本条(b)或(c),或(d)的规定。
(b) 设备中的高能转子必须能承受因故障、振动、异常速度和异常温度引起的损伤。
此外,还要满足下列要求:
(1) 辅助转子机匣必须能包容住高能转子叶片破坏所引起的损伤;
(2) 设备控制装置、系统和仪表设备必须合理地保证,在服役中不会超过影响高能
转子完整性的使用限制。
(c) 必须通过试验表明,含高能转子的设备能包容住高能转子在最高速度下发生的
任何破坏(当正常的速度控制装置不工作时能达到的最高速度)。
(d) 含高能转子的设备必须安装在转子破坏时既不会危及乘员,也不会对继续安全
飞行有不利影响的部位。
G分部 使用限制和资料
§25.1501 总则
(a) 必须制定§25.1503至§25.1533所规定的每项使用限制以及为
安全使用所必需的其它限制和资料。
(b) 必须按§25.1541至§25.1587的规定,使这些使用限制和为安
全运行所必需的其它资料可供机组人员使用。
使用限制
§25.1503 空速限制:总则
当空速限制是重量、重量分布、高度或M数的函数时,必须制定与这些因素的每种临界
组合相应的限制。
§25.1505 最大使用限制速度
最大使用限制速度(VMO/MMO-空速或M数,在特定高度取其临界者)指在任何飞行
状态(爬行、巡航或下降)下,都不得故意超过的速度,但在试飞或驾驶员训练飞行中,经
批准可以使用更大的速度。VMO/MMO 必须制定成不高于设计巡航速度Vc ,并充分低于V
D /MD 或VDF/MDF。使得飞行中极不可能无意中超过后一速度。VMO/MMO 与VD /M
D 或VDF/MDF 之间的速度余量不得小于按§25.335(b)确定的余量,或按§25.2
53进行试飞时认为是必需的余量。
§25.1507 机动速度
必须制定机动速度。该速度不得超过按§25.335(c)确定的设计机动速度VA 。
§25.1511 襟翼展态速度
必须制定对应于各襟翼位置和发动机功率(推力)的襟翼展态速度VFE。该速度不得超
过按§25.335(e)和§25.345所选定的设计襟翼速度VF 。
§25.1513 最小操纵速度
必须将按§25.149确定的最小操纵速度VMC 制定为使用限制。
§25.1515 有关起落架的速度
(a) 所制定的起落架收放速度VLO,不得超过按§25.729和由飞行特性所确
定的安全收、放起落架的飞行速度。如果放起落架的飞行速度和收起落架的速度不同。则必
须将这两种速度分别标为VLO(EXT) 和VLO(RET) 。
(b) 所制定的起落架伸态速度VLE,不得超过起落架锁定在完全放下位置时能安全
飞行的速度和按§25.729确定的速度。
§25.1519 重量、重心和载重分布
必须将按§25.23至§25.27确定的飞机重量、重心和载重分布的限制制定为
使用限制。
§25.1521 动力装置限制
(a) 总则 必须制定本条规定的动力装置限制。该限制不得超过发动机或螺旋桨型
号合格证中的相应限制,【也不得超过作为符合本部任何其它要求依据的限制值。】
【(b) 活塞发动机装置 对活塞发动机装置,必须制定与下列参数有关的使用限制:
【(1) 在临界压力高度和海平面压力高度下并在下述功率下的马力或扭矩、转速、进
气压力和持续时间:
【(i) 最大连续功率(根据适用情况,相应于非增压工作状态或每一种增压工作状态);
【(ii) 起飞功率(根据适用情况,相应于非增压工作状态或每一种增压工作状态);
【(2) 燃油品级或规格;
【(3) 汽缸头温度和滑油温度;
【(4) 其限制值已定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构成部分的任一其它参数,但对于因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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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R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