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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失败;
【(2) 飞行机组应急出口的辅助设施,可以是绳索或任何其它经演示表明适合于此用
途的设施。如果辅助设施是绳索或一种经过批准的等效装置,则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i) 辅助设施应连接在应急出口顶部(或顶部上方)的机身结构上,对于驾驶员应
急出口窗上的设施,如果设施在收藏后或其接头会减小飞行中驾驶员视界,则也可连接在其
它经批准的位置上;
【(ii) 辅助设施(连同其接头)应能承受1,765牛(180公斤;400磅)
的静载荷。
【(b) 每个位于机翼上方并具有跨下距离的A型出口必须有从座舱下到机翼的辅助设
施,除非能表明无辅助设施的此型出口的旅客撤离率至少与同型非机翼上方出口相同。要求
有辅助设施时,它必须能在出口打开的同时自动展开和自动竖立,并在10秒钟内自行支承。
【(c) 必须制定从每个机翼上方应急出口撤离的撤离路线,并且(除了可作为滑梯使
用的襟翼表面外)均应覆以防滑层。除了提供疏导撤离人流装置的情况外,撤离路线必须满
足以下要求:
【(1) 撤离路线的宽度在A型旅客应急出口处必须至少为1066毫米(42英寸),
在所有其它旅客应急出口处必须至少为610毫米(2英尺);
【(2) 撤离路线表面的反射率必须至少为80%,而且必须用表面对标记的对比度至
少为5∶1的标记进行界定。
【(d) 当飞机放下起落架停在地面上时,如果本条(c)要求的撤离路线在飞机结构
上的终点离地面高度大于1.83米(6英尺),则必须有设施协助该撤离者沿撤离路线到达
地面。如果撤离路线经过襟翼,则必须在襟翼处于起飞或着陆位置(取离地高度较大者)时
测量终点的高度。辅助设施必须能在一根或几根起落架支柱折断后,风向最不利、风速25
节的条件下仍然可以使用并自行支承。供每条从A型应急出口引出的撤离路线使用的辅助设
施,必须能同时承载两股平行的撤离人员。对其它非A型出口,其辅助设施能同时承载的撤
离人员股数必须与所要求的撤离路线数目相同。】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811 应急出口的标记
(a) 每个旅客应急出口的接近通路和开启措施,必须有醒目的标记。
(b) 必须能从距离等于座舱宽度处认清每个旅客应急出口及其位置。
(c) 必须有措施协助乘员在浓烟中找到出口。
(d) 必须用沿客舱每条主过道走近的乘员能看见的标示,来指明旅客应急出口的位
置。下列部位必须有标示:
(1) 在每个旅客应急出口近傍的每条主过道上方必须有旅客应急出口位置的标示。
如果净空高度不足,则必须把标示设在高过头部的其它可行位置。如果能从某个标示处方便
地见到多个出口,则该标示可用于指示多个出口;
(2) 紧靠每个旅客应急出口必须有旅客应急出口的标示。如果能从某个标示处方便
地见到两个出口,则该标示可用于指示两个出口;
(3) 在挡住沿客舱前后视线的每个隔框或隔板上,必须有标示来指示被隔框或隔板
挡住的应急出口。如果不能做到,则指示可以设置在其它适当的位置上。
(e) 操作手柄的位置和从机内开启出口的说明,必须以下述方式显示:
(1) 在每个旅客应急出口上或其附近,必须有一个从相距760毫米(30英寸)
处可辨读的标记;
(2) 【每个旅客应急出口操作手柄以及护罩(当操作手柄上有罩时)卸除说明,必
须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i) 自身发亮,其初始亮度至少为0.51坎每平方米(160微朗伯);
(ii) 位于醒目处,并且即使有乘员拥挤在出口近傍也能被应急照明灯光照亮。
(3) 【〔备用〕】
(4) 对每个A型、Ⅰ型和Ⅱ型旅客应急出口,如果其锁定机构是靠转动手柄来开启
的,则必须作标记如下:
(i) 绘有红色圆弧箭头,箭身宽度不小于19毫米(3/4英寸),箭头两倍于箭身
宽度,圆弧半径约等于3/4手柄长度,圆弧范围至少为70°;
(ii) 当手柄转过全行程并开启锁定机构时,手柄的中心线落在箭头尖点±25毫
米(1英寸)的范围内;
(iii) 在靠近箭头处,用红色水平地书写“开”字(汉字字高至少为40毫米;
英文字高为25毫米(1英寸))。
(f) 每个要求能从外侧打开的应急出口及其开启措施,必须在飞机外表面作标记,
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1) 机身侧面旅客应急出口的外部标记,必须包括一条圈出该出口的50毫米(2
英寸)宽的色带;
(2) 包括色带在内的外部标记,必须具有与周围机身表面形成鲜明对比的、容易区
别的颜色。其对比度必须为:如果深色的反射率等于或小于15%,则浅色的反射率必须至
少为45%;如果深色的反射率大于15%,则深色的反射率和浅色的反射率必须至少相差
30%。“反射率”是物体反射的光通量与它接收的光通量之比;
(3) 非机身侧面的出口(如机腹或尾锥出口)的外部开启措施(包括操作说明在内,
如果适用)必须醒目地用红色作标记,如果背景颜色使红色不醒目,则必须用鲜明的铬黄色
作标记。当开启措施仅设置在机身一侧时,必须在另一侧作上有同样效果的醒目标记。
(g) 本条(d)要求的每个标示,在文字上可用“出口”字样来代替“应急出口”
这一术语。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812 应急照明
(a) 必须设置独立于主照明系统的应急照明系统。但是,如果应急照明系统的电源
与主照明系统的电源是独立分开的,则应急照明和主照明两个系统中提供座舱一般照明的光
源可以公用。应急照明系统必须包括下列项目:
(1) 有照明的应急出口标记和位置标示,座舱一般照明光源和机内应急出口区域的
照明【和地板附近应急撤离通道标记】;
(2) 机外应急照明。
(b) 应急出口标示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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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R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