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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0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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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推力)相适应的最大批准流量,并且必须计及温度对发动机性能的影响以及任何其它
可能改变所需液量的因素。
(e) 本条不适用于燃油喷注系统。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燃油系统
§25.951 总则
(a) 燃油系统的构造和布置,在每种很可能出现的运行情况下,包括申请审定的飞
行中允许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工作的任何机动飞行,必须保证以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正
常工作所需的流量和压力向其供油。
(b) 燃油系统的布置,必须使进入系统的空气不会造成下列情况:
(1) 活塞发动机出现20秒钟以上的功率中断;
(2) 涡轮发动机出现熄火。
(c) 用于涡轮发动机的燃油系统在使用下述状态的燃油时,必须能在其整个流量和
压力范围内持续工作:燃油先在27℃(80°F)时用水饱和,并且每10升燃油含有所
添加的2毫升游离水(每1美加仑含0.75毫升),然后冷却到在运行中很可能遇到的最临
界结冰条件。
【(d) 对于以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每一燃油系统必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
关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污染的要求。】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952 燃油系统分析和试验
(a) 必须用分析和适航当局认为必要的试验表明燃油系统在各种可能的运行条件下
功能正常。如果需要进行试验,则试验时必须使用飞机燃油系统或能复现燃油系统被试部分
工作特性的试验件。
(b) 对于以燃油作为工作液的任何热交换器,其很可能发生的失效不得造成危险情
况。
§25.953 燃油系统的独立性
燃油系统必须满足§25.903(b)的要求,为此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
(a) 系统向每台发动机的供油,能够不涉及该系统向其它发动机供油的任何部分;
(b) 任何其它可接受的方法。
§25.954 燃油系统的闪电防护
燃油系统的设计和布局,必须防止由于下列原因而点燃系统内的燃油蒸气:
(a) 雷击附着概率高的区域直接被闪击;
(b) 扫掠雷击可能性高的区域被扫掠雷击;
(c) 燃油通气口处的电晕放电和流光。
§25.955 燃油流量
(a) 在每种预定的运行条件和机动飞行中,燃油系统必须至少提供100%所需的
燃油流量,必须按如下规定来表明符合性:
(1) 向发动机供油时,燃油压力必须在发动机型号合格证规定的限制范围以内;
(2) 油箱内的燃油量不得超过§25.959制定的该油箱不可用油量与验证本条
符合性所需的油量之和;
(3) 按每种运行条件和姿态验证本条符合性时所需的每一主燃油泵,必须投入使用。
此外,还必须验证相应的应急泵代替投入使用的主燃油泵的工作情况;
(4) 如果装有燃油流量计,必须使其停止工作,燃油必须流经该流量计或其旁路。
(b) 如果一台发动机可以由一个以上的油箱供油,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于活塞发动机,向发动机供油的任一油箱内可用燃油耗尽而使该发动机功能
明显不正常时,在转由其它还有可用燃油的油箱供油后20秒钟内,燃油系统必须向该发动
机供应足够压力的燃油;
(2) 对于涡轮发动机,燃油系统除了应具备合适的手动转换供油能力外,还必须设
计成,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当向发动机供油的任一油箱内可用燃油耗尽,但通常只向该发动
机供油的其它油箱内还有可用燃油时,能防止该发动机供油中断,而无需飞行机组予以关注。
§25.957 连通油箱之间的燃油流动
如果飞行中可将燃油从一个油箱泵送到另一个油箱,则油箱通气系统和燃油转输系统的
设计,必须使油箱结构不致因输油过量而损坏。
§25.959 不可用燃油量
每个燃油箱及其燃油系统附件的不可用燃油量必须制定为不小于下述油量:对于需由该
油箱供油的所有预定运行和机动飞行,在最不利供油条件下,发动机工作开始出现不正常时
该油箱内的油量。不必考虑燃油系统部件的失效。
§25.961 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
(a) 飞机在热气候条件下运行时,燃油系统必须工作良好。为验证满足此要求,必
须表明在预定的所有运行条件下,燃油系统从油箱出口起到每台发动机止的部分,都经增压
而能防止形成油气。否则,必须用爬升来验证,即从申请人选定机场高度爬升到按§25.1
527制定为使用限制的最大高度。如果选用爬升试验,则按下列条件进行爬升试验时,不
得有气塞或其它不正常现象:
(1) 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发动机必须以最大连续功率工作,但在临界高度以下3
00米(1,000英尺)至临界高度范围内必须使用起飞功率。使用起飞功率的持续时间
不得小于起飞时间限制值;
(2) 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发动机必须以起飞功率(推力)工作,持续时间按验证
起飞航迹时所选定的值,其余爬升时间,以最大连续功率(推力)工作;
(3) 飞机的重量必须是油箱满油、带有最小机组以及配重(保持重心在允许范围内
所需)时的重量;
(4) 爬升空速符合下列规定:
(i) 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不得超过从起飞到最大使用高度所规定的最大爬升空速,
飞机形态规定如下:
① 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② 襟翼处于最有利位置;
③ 整流罩风门(或控制发动机冷却源的其它设施)处于在热天条件下提供足够冷却的
位置;
④ 发动机在最大连续功率限制内工作;
⑤ 最大起飞重量;
(ii) 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不得超过从起飞到最大使用高度所规定的最大爬升空
速。
(5) 燃油温度必须至少为43℃(110°F);
(6) 本条(a)规定的试验可以在飞行中进行,也可模拟各种飞行条件在地面进行。
如果进行飞行试验时的气候冷到足以影响试验正确实施,则受冷空气影响的燃油箱表面、燃
油管路以及燃油系统的其它零部件,必须绝热,以尽可能模拟热气候条件下的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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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R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