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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给予证明。进行动力试验,必须用适航当局认可的拟人试验模型(ATD)模拟乘员,其
名义重量为77公斤(170磅),坐在正常的向上位置。
【(1) 向下垂直速率变化(△V)不得小于10.7米/秒(35英尺/秒);飞机
纵轴相对于水平面向下倾斜30度且机翼呈水平状态,在地板处产生的最大负加速度必须在
撞击后0.08秒内出现,并且至少达到14.0g。
【(2) 向前纵向速率变化(△V)不得小于13.4米/秒(44英尺/秒),飞机
纵轴水平且向左或向左偏摆10度。取最有可能使上部躯干约束系统(在安装的情况下)脱
离乘员肩部的方向,同时机翼呈水平状态。在地板处产生的最大负加速度必须在撞击后0.0
9秒内出现,并且必须至少达到16.0g。若使用地板导轨或地板接头将座椅连接到试验
装置上,则导轨或接头相对于相邻的导轨或接头必须在垂直方向至少偏移10度(即不平行)
并且滚转10度。
【(c) 在按本条(b)进行动力试验时,下述性能测量值不得超出:
【(1) 在机组成员使用上部躯干系带的情况下,单系带上的拉伸载荷不得超过778
4牛(793公斤,1750磅)。如果使用双系带约束上部躯干,则系带总拉伸载荷不得超
过8896牛(906公斤,2000磅)。
【(2) 在拟人模型骨盆和腰部脊柱之间测得的最大压缩载荷不得超过6672牛(6
80公斤,1500磅)。
【(3) 上部躯干约束系带(在安装的情况下)在撞击时必须保持在乘员肩上。
【(4) 在撞击时安全带必须保持在乘员骨盆处。
【(5) 在本条(b)规定的条件下,必须保护每一乘员使头部免受严重伤害。在可能
发生座椅或其他构件触及头部的情况下,必须提供保护措施以使头部伤害判据(HIC)不
超过1000。头部伤害判据(HIC)由下式确定:
1 t2 2.5
HIC={(t2 -t1 )〔-------∫ a(t)dt〕 }
(t2 -t1 ) t1 max
式中:t1 ——积分初始时间(秒);
t2 ——积分终止时间(秒);
a(t)——头部撞击总加速度对时间的关系曲线
(a用g的倍数表示)。
【(6) 在可能与座椅或其他构件碰撞导致腿部受伤的情况下,必须提供防护措施使每
一股骨上的轴向压缩载荷不超过10008牛(1019公斤,2250磅)。
【(7) 尽管结构可能屈服,但座椅必须始终连接在所有连接点上。
【(8) 在本条(b)(1)和(b)(2)规定的试验中,座椅不得屈服到阻碍飞机乘
员迅速撤离的程度。】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25.563 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
水上迫降要求的结构强度,必须按§25.801(e)的规定来考虑。
疲劳评定
§25.571 结构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a) 总则 对强度、细节设计和制造的评定必须表明,飞机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将
避免由于疲劳、腐蚀或意外损伤引起的灾难性破坏。对可能引起灾难性破坏的每一结构部分
(诸如机翼、尾翼、操纵面及其系统、机身、发动机架、起落架、以及上述各部分有关的主
要连接),除本条(c)规定的情况以外,必须按本条(b)和(e)的规定进行这一评定。
对于涡轮喷气飞机,可能引起灾难性破坏的结构部分,还必须按本条(d)评定。此外,采
用下列规定:
(1) 本条要求的每一评定,必须包括下列各点:
(i) 服役中预期的典型载荷谱、温度和湿度;
(ii) 判明其破坏会导致飞机灾难性破坏的主要结构元件和细节设计点;
(iii) 对本条(a)(1)(ii)判明的主要结构元件和细节设计点,进行有试
验依据的分析。
(2) 在进行本条要求的评定时,可以采用结构设计类似的飞机的服役历史,并适当
考虑它们在运行条件和方法上的差别;
(3) 根据本条要求的评定,必须制订为预防灾难性破坏所必须的检查工作或其它步
骤,并必须将其载入§25.1529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限制”一节。
(b) 【损伤容限评定】
评定必须包括确定因疲劳、腐蚀或意外损伤引起的预期的损伤部位和型式,此种确定必
须由有试验依据以及服役经验(如果有服役经验)支持的分析来进行。在设计中可以预期出
现多部位损伤的场合,必须计及这种以前因疲劳引起的损伤。评定必须结合有试验依据的重
复载荷分析和静力分析来进行。在使用寿命期内的任何时候,剩余强度评定所用的损伤范围,
必须与初始的可觉察性以及随后在重复载荷下的扩展情况相一致。剩余强度评定必须表明,
其余结构能够承受相应于下列情况的载荷(作为极限静载荷考虑):
(1) 限制对称机动情况,按§25.337对Vc 的规定,以及按§25.345
的规定;
(2) 限制突风情况,按【§25.305(d)、】§25.341和§25.35
1(b)对最大到VC 诸规定速度下的规定以及按§25.345的规定;
(3) 限制滚转情况,按§25.349的规定;限制非对称情况,按§25.36
7和§25.427对最大到VC 诸速度下的规定;
(4) 限制偏航机动情况,按§25.351(a)对最大到VC 诸规定速度下的规
定;
(5) 对增压舱,采用下列情况:
(i) 正常使用压差和预期的外部气动压力相组合,并与本条(b)(1)到(4)规
定的飞机载荷情况同时作用(如果后者有重要影响);
(ii) 1g飞行时预期的外部气动压力与等于1.1倍正常使用压差的座舱压差相
组合,不考虑任何其他的载荷。
(6) 对于起落架和直接受其影响的机体结构,按§25.473、§25.491
和§25.493规定的限制地面载荷情况。
如果在结构破坏或部分破坏以后,结构刚度和几何形状,或此两者有重大变化,则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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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R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