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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0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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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转载荷必须加以评估。
动力装置的防火
§25.1181 指定火区的范围
(a) 指定火区指下列各部分:
(1) 发动机动力部分;
(2) 发动机附件部分;
(3) 发动机动力部分和附件部分之间没有隔开的整个动力装置舱(不计活塞发动机
本体);
(4) 辅助动力装置舱;
(5) §25.859所述的燃油燃烧加温器和其它燃烧设备及其安装部分;
(6) 涡轮发动机的压气机和附件部分;
(7) 包含输送可燃液体或气体管路或组件的涡轮发动机安装的燃烧室、涡轮和尾喷
管部分。
(b) 每一指定火区必须满足【§25.867和】§25.1185至§25.1
203的要求。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1182 防火墙后面的短舱区域和包含可燃液体导管的发动机吊舱连接结构
(a) 每个直接位于防火墙后面的短舱区域和包含可燃液体导管的发动机吊舱连接结
构的每一部分,必须满足§25.1103(b)、§25.1165(d)和(e)、§2
5.1183、§25.1185(c)、§25.1187、§25.1189以及§25.1
195至§25.1203中的每项要求,包括指定火区的有关要求。但是,发动机吊舱的
连接结构不必具有火警探测或灭火措施。
(b) 对于本条(a)所述的每个区域,如果在该区域内装有收放起落架,则只需要
在起落架收上时表明满足本条(a)的要求。
§25.1183 输送可燃液体的组件
(a) 除本条(b)规定者外,在易受发动机着火影响的区域内输送可燃液体的每一
导管、接头和其它组件,以及在指定火区在输送或容纳可燃液体的每一组件,均必须是耐火
的,但是指定火区内的可燃液体箱和支架必须是防火的或用防火罩防护,如果任何非防火零
件被火烧坏后不会引起可燃液体渗漏或溅出则除外。上述组件必须加防护罩或安置得能防止
点燃漏出的可燃液体。活塞发动机上容量小于23.7升(25夸脱)的整体滑油池不必是
防火的,也不必用防火罩防护。
(b) 本条(a)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 已批准作为型号审定合格的发动机一部分的导管、接头和组件;
(2) 破损后不会引起或增加着火危险的通风管和排放管及其接头。
§25.1185 可燃液体
(a) 除§25.1013(a)所规定的整体滑油收油池外,作为装有可燃液体或
气体的系统一部分的油箱或容器,不得安置在指定火区内,除非所装的液体、系统的设计、
油箱所采用的材料、切断装置以及所有的连接件、导管和控制装置所提供的安全度,与油箱
或容器安置在该火区外的安全度相同。
(b) 每个油箱或容器与每一防火墙或用于隔开指定火区的防火罩之间,必须有不小
于13毫米(1/2英寸)的间隙。
(c) 位于可能渗漏的可燃液体系统组件近旁的吸收性材料,必须加以包复或处理,
以防吸收危险量的液体。
§25.1187 火区的排液和通风
(a) 指定火区的每个部位必须能完全排放积存的油液,使容有可燃液体的任何组件
失效或故障而引起的危险减至最小。排放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需要排放时,在预期会存在的各种情况下,必须是有效的;
(2) 必须布置成使放出的液体不会增加着火危险。
(b) 每一指定的火区必须通风,以防可燃蒸气聚积。
(c) 通风口不得设置在其它火区的可燃液体、蒸气或火焰会进入的部位。
(d) 每一通风措施必须布置成使排出的蒸气不会增加着火危险。
(e) 除短舱的发动机动力部分和燃烧加温器的通风管道外,必须有措施使机组能切
断通向任何火区的强迫风源,如果灭火剂剂量和喷射率是以通过该火区的最大空气流量为依
据的则除外。
§25.1189 切断措施
(a) 每台发动机安装和§25.1181(a)(4)与(5)规定的各个火区必须
有措施,用来切断燃油、滑油、除冰液以及其它可燃液体,或者防止危险量的上述液体流入
或流过任何指定火区,或在其中流动。但下列情况不要求有切断措施:
(1) 与发动机组成一体的导管、接头和组件;
(2) 涡轮发动机安装的滑油系统(如果其处于指定火区内的所有组件,包括滑油箱,
都是防火的,或位于不易受发动机着火影响的区域)。
(b) 任何一台发动机的燃油切断阀的关闭,不得中断对其余发动机的供油。
(c) 任何切断动作不得影响其它设备(诸如螺旋桨顺桨装置)以后的应急使用。
(d) 可燃液体的切断装置和控制装置必须是防火的,或者必须安置和防护得使火区
内的任何着火不会影响其工作。
(e) 切断装置关闭后,不得有危险量的可燃液体排入任何指定火区。
(f) 必须有措施防止切断装置被误动,并能使机组在飞行中重新打开已关闭的切断
装置。
(g) 油箱和发动机之间的每个切断阀的安装位置必须使动力装置或发动机安装的结
构破损不会影响该阀工作。
(h) 每个切断阀必须具有释放聚积过大压力的措施,如果系统中另有释压措施则除
外。
§25.1191 防火墙
(a) 每台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燃油燃烧加温器、其它在飞行中需要使用的燃烧
设备以及涡轮发动机的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部分,均必须用防火墙、防火罩或其它等效设
施与飞机的其它部分隔离。
(b) 防火墙和防火罩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必须是防火的;
(2) 其构造必须能防止危险量的空气、液体或火焰从该隔舱进入飞机的其它部分;
(3) 其构造必须使每一开孔都用紧配合的防火套圈、衬套或防火墙接头进行封严;
(4) 必须防腐蚀。
§25.1192 发动机附件部分的隔板
对于活塞发动机,发动机动力部分和排气系统的所有部分必须用满足§25.1191
防火墙要求的隔板与发动机附件部分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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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R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