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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0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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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落架支柱压缩到底的水平起飞姿态时,螺旋桨与地面之间必须有正的间距;
(b) 水面间距 每一螺旋桨与水面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460毫米(18英寸),如
果能表明采用更小的间距仍符合§25.239(a)的规定则除外。
(c) 结构间距
(1) 桨尖与飞机结构之间的径向间距不得小于25毫米(1英寸),加上计及有害的
振动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径向间距;
(2) 螺旋桨桨叶或桨叶柄整流轴套与飞机各静

止部分之间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13毫米(-英寸);

(3) 螺旋桨其它转动部分或桨毂罩与飞机的各静止部分之间必须有正的间距。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929 螺旋桨除冰
(a) 预定在可能结冰条件下使用的飞机,必须有措施防止或除去螺旋桨上或附件(其
结冰会恶化发动机性能)上达到危险程度的结冰。
(b) 如果螺旋桨采用可燃液体除冰,则应符合§25.1181至§25.118
5以及§25.1189的规定。
§25.933 反推力系统
【(a) 涡轮喷气发动机反推力系统
【(1) 仅预定在地面使用的发动机反推力系统必须设计成,在飞行中处于任何反推力
位置时,发动机不会产生大于飞行慢车状态的推力。此外,必须通过分析或试验,或两者兼
用来表明满足下列要求:
(i) 反推力装置能收回到推力位置;
(ii) 反推力装置处于任何可能的位置时,飞机能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2) 预定在飞行中使用的涡轮喷气发动机反推力系统必须设计成,在任何预期的飞
机运行(包括地面运行)条件下,当反推力系统正常工作或发生任一失效(或有合理可能的
失效组合)时,均不会造成不安全情况。如果结构元件的破损率极小,则这种破损不必考虑。
【(3) 涡轮喷气发动机反推力系统,必须有措施防止在反推力系统有故障时发动机产
生大于慢车状态的推力。但是,在运行中预期的最临界反推力情况下,只要表明仅采取气动
力措施能保证飞机的航向操纵,则发动机可以产生更大的正推力。
【(b) 螺旋桨反推力系统
【(1) 仅预定在地面使用的螺旋桨反推力系统必须设计成,在飞行中任何预期的运行
条件下,系统的单个失效(或有合理可能的失效组合)或故障不会引起不希望的反推力,如
果结构元件的破损率极小,则这种破损不必考虑。
【(2) 对于桨叶能从飞行低距位置移动到明显小于正常飞行低距止动位置的螺旋桨系
统,可通过失效分析、试验或两者兼用来表明满足本条要求。为表明螺旋桨及其有关安装部
件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35.21有关要求所作的分析,可以包括在上述分析之内或作
为其依据。】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934 涡轮喷气发动机反推力装置系统试验
装在涡轮喷气发动机上的反推力装置必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33.97】中的
有关要求。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937 涡轮螺旋桨阻力限制系统
涡轮螺旋桨飞机的螺旋桨阻力限制系统必须设计成,在正常或应急使用期间,任何系统
的单个失效或故障均不使螺旋桨阻力超过按§25.367设计飞机所采用的值。如果阻力
限制系统结构元件的破损概率极小,则这种破损不必考虑。
§25.939 涡轮发动机工作特性
(a) 必须在飞行中检查涡轮发动机的工作特性,以确认在飞机和发动机使用限制范
围内的正常和应急使用期间,不会出现达到危险程度的不利特性(如失速、喘振或熄火)。
(b) 〔备用〕
(c) 在正常运行期间,涡轮发动机进气系统不得由于气流畸变的影响而引起有害于
发动机的振动。
§25.941 进气系统、发动机和排气系统的匹配性
对于装用几何形状可变的进气系统或排气系统或两者兼用的飞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必须表明,由进气部分、发动机(包括推力增大系统,如果装有)和排气部分
组成的系统,在申请批准的所有运行条件(包括发动机所有的转速和功率或推力调定值以及
各种进气和排气形态)下,工作正常;
(b) 上述各部分的工作(计及可能的故障)对飞机气动操纵的动态影响,不得要求
驾驶员为避免超过飞机的使用限制或结构限制而付出特殊的技巧、机敏或体力;
(c) 表明符合本条(b)的规定时,在§25.143(d)和(e)规定的条件
下,要求驾驶员付出的体力不得超过§25.143(【c】)规定的限制。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943 负加速度
当飞机在§25.333规定的飞行包线内作负加速度时,发动机、经批准在飞行中使
用的辅助动力装置,或者与动力装置或辅助动力装置有关的任何部件或系统不得出现危险的
故障。必须按预计的负加速度最长持续时间表明满足上述要求。
§25.945 推力或功率增大系统
(a) 总则 喷液系统在所有预定的运行条件下必须以发动机正常工作所需的规定流
量和压力提供液流。如果液体会冻结,则液体的冻结不得损伤飞机或对飞机性能有不利影响。
(b) 液箱 推力或功率增大系统的液箱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 液箱必须能承受运行中可能遇到的振动、惯性、液体和结构载荷而无损坏;
(2) 装机后的液箱必须能承受1.5倍最大工作压力的内压而无损坏或渗漏;
(3) 如果装有通气装置,则在所有正常飞行条件下通气必须有效;
(4) 【〔备用〕】
(c) 在下列情况下,推力或功率增大系统的排放口必须按§25.1455设计和
定位;
(1) 推力或功率增大系统的液体是易冻的;
(2) 液体在飞行或地面运行过程中是可能排放的。
(d) 供每台发动机使用的推力或功率增大系统液箱的可用容量,必须足以使飞机能
按批准的喷液增大功率(推力)使用程序运行。耗液量的计算必须根据与预期的发动机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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