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注意防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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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能防止进气系统由于正常回火情况而损坏;
(2) 进气管道如果位于需要装置灭火系统的任何火区内,必须是耐火的,但辅助动
力装置的进气管道在辅助动力装置火区内必须是防火的。
(c) 连接在可能有相对运动的部件之间的每根进气管道,必须采用柔性连接;
(d) 对于涡轮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的引气导管系统,如果在空气导管的引气口与
飞机的用气装置之间的任一部位上出现导管破损,不得造成危害。
(e) 辅助动力装置的进气系统管道,在辅助动力装置舱上游足够长的一段距离上,
必须是防火的,以防止热燃气回流烧穿辅助动力装置管道并进入飞机的任何其它隔舱或区域
(热燃气进入这些地方会造成危害)。用于制造进气系统管道其它部分和辅助动力装置进气增
压室的材料,必须能经受住很可能出现的最热状态。
(f) 辅助动力装置的进气系统管道,必须用不会吸收或积存危险量可燃液体(在喘
振或回流情况下可能被点燃)的材料来制造。
§25.1105 进气系统的空气滤
如果进气系统采用空气滤,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每个空气滤必须位于汽化器上游;
(b) 空气滤如果不能用热空气除冰,则不得安装在作为发动机空气口的唯一通道的
进气系统上任何部位;
(c) 空气滤不得单用酒精除冰;
(d) 必须使燃油不可能冲击到任何空气滤上。
§25.1107 中间冷却器和后冷却器
中间冷却器和后冷却器,必须能承受运行中会遇到的任何振动、惯性和空气压力载荷。
排气系统
§25.1121 总则
对于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安装,采用下列规定:
(a) 排气系统必须准确安全地排出废气,没有着火危险,在任何载人舱内也没有一
氧化碳污染。为了进行测试,可使用任何可接受的一氧化碳检测方法,来表明不存在一氧化
碳;
(b) 表面温度足以点燃可燃液体或蒸气的每个排气系统零件,其安置或屏蔽必须使
得任何输送可燃液体或蒸气系统的泄漏,不会由于液体或蒸气接触到排气系统(包括排气系
统的屏蔽件)的任何零件引起着火;
(c) 凡可能受到热废气冲击或受到排气系统零件高温影响的每个部件,均必须是防
火的。必须用防火的屏蔽件将所有排气系统部件与邻近的飞机部分(位于发动机和辅助动力
装置舱之外的)相隔开;
(d) 废气排放时不得使任何可燃液体通气口或放油嘴有着火危险;
(e) 废气不得排到所引起的闪光会在夜间严重影响驾驶员视觉的地方;
(f) 所有排气系统部件均必须通风,以防某些部位温度过高;
(g) 各排气管罩必须通风或绝热,以免在正常运行中温度高到足以点燃排气管罩外
的任何可燃液体或蒸气。
§25.1123 排气管
对于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安装,采用下列规定:
(a) 排气管必须是耐热和耐腐蚀的,并且必须有措施防止由于工作温度引起的膨胀
而损坏;
(b) 排气管的支承,必须能承受运行中会遇到的任何振动和惯性载荷;
(c) 连接在可能有相对运动的部件之间的排气管,必须采用柔性连接。
§25.1125 排气热交换器
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采用下列规定:
(a) 排气热交换器的构造和安装,必须能承受运行中会遇到的各种振动、惯性和其
它载荷。此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排气热交换器必须适合于高温下连续工作,并能耐排气腐蚀;
(2) 必须具有检查排气热交换器临界部位的措施;
(3) 排气热交换器接触废气的部位必须具有冷却措施;
(4) 排气热交换器或套管,不得有任何会增加点燃可燃液体或蒸气(输送可燃液体
的部件失效或故障时可能出现这种液体和蒸气)概率的死区或积存油液的部位。
(b) 如果使用排气热交换器来加热通风空气,则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在主排气热交换器和通风空气系统之间必须有一个次级热交换器;
(2) 必须采用其它方法防止通风空气受到有害污染。
§25.1127 排气驱动的涡轮增压器
(a) 排气驱动的涡轮增压器必须经过批准,或必须表明适合于其特定用途。其安装
和支承必须确保在正常检查和翻修的间隔期内安全工作。此外,在排气导管和涡轮之间必须
计及膨胀并采用柔性连接。
(b) 必须有措施来润滑涡轮和冷却具有临界温度的涡轮部位。
(c) 如果涡轮增压器正常操纵系统发生故障,则涡轮转速不得超过其最大允许值。
为满足此要求而设置的部件(废气门的操纵部件除外),必须独立于涡轮增压器的正常操纵系
统。
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和附件
§25.1141 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总则
动力装置操纵器件的位置、排列和设计,必须符合§25.777至§25.781的
规定,并按§25.1555的要求作标记。此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 操纵器件的位置必须保证不会由于人员进出驾驶舱或在驾驶舱内正常活动而使
其误动;
(b) 柔性操纵器件必须经过批准,或必须表明适合于特定用途;
(c) 操纵器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承受工作载荷而不失效和没有过度的
变形;
(d) 操纵器件必须能保持在任何给定的位置而不需飞行机组成员经常注意,并且不
会由于操纵载荷或振动而滑移;
(e) 【位于指定火区内要求在着火情况下能够工作的每个动力装置操纵器件,必须
至少是耐火的。】
(f) 位于驾驶舱内的动力装置阀门操纵器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对于手动阀门,在打开和关闭位置要有确实的止动器。对于燃油阀门,在上述
位置要有适当的指示标志;
(2) 对于动力作动阀门,应有向飞行机组指示下列情况之一的手段:
(i) 阀门在全开或全关位置;
(ii) 阀门在全开和全关位置之间移动。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1142 辅助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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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R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