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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0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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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垂直载荷的20%(如其刹车能够产生该地面反作用力)。此前轮轮胎载荷不得超过该轮胎
载荷额定值的1.5倍。
(c) 当起落架轮轴上装有一个以上的机轮和轮胎的组件时(如双轮或串列双轮),机
轮必须配以合适的轮胎,其速度额定值应经适航当局批准,且在临界条件下不会被超过,其
载荷额定值应经适航当局批准,且不会被下列载荷超过:
(1) 【对应于飞机重量(直到最大重量)和重心位置最临界组合的每一主轮轮胎上
的载荷乘以系数1.07;】
(2) 【本条(a)(2)、(b)(1)、(b)(2)和(b)(3)】规定的每一前轮轮
胎上的载荷。
(d) 可收放起落架系统上所装的每个轮胎,当处于服役中的该型轮胎预期的最大尺
寸状态时,与周围结构和系统之间必须具有足够的间距,以防止轮胎与结构或系统的任何部
分发生不应有的接触。
【(e) 对于最大审定重量超过34050公斤(75000磅)的飞机,装在有刹车
的机轮上的轮胎必须用干燥氮气或表明为惰性的其它气体充气,使轮胎内混合气体的氧体积
含量不超过5%,除非能表明轮胎衬垫材料在受热后不会产生挥发性气体或采取了防止轮胎
温度达到不安全程度的措施。】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735 刹车
(a) 刹车装置必须经批准。
(b) 刹车系统【及其相关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其在任何电气、气动、液压或
机械】连接元件或传动元件(操纵脚蹬或手柄除外)损坏或者任何单个液压源或其它刹车能
源丧失时,能使飞机在按§25.125规定的条件下停下,其着陆滑跑过程中的平均减速
度至少等于按该条确定着陆距离时所得减速度的50%。除非【表明刹车组件中的分组件,
诸如】刹车鼓轮、刹车块及作动筒(或其等效装置)的密封元件损坏引起的液压渗漏不会使
刹车效率低于本款的要求,否则这些装置均应视为连接元件或传动元件。
(c) 使用刹车操纵器件时所需的操纵力不得过大。
(d) 飞机必须具有停机刹车装置,当临界发动机为起飞功率(推力)时,驾驶员使
用此装置后,无需进一步关注就能防止机轮在有铺面的水平跑道上滚动。
(e) 如果装有防滑装置,则该装置及其有关系统的设计必须使在发生任何可能的单
个故障时都不会使飞机的刹车能力或方向操纵损失到危险的程度。
(f) 每个主轮刹车装置的刹车动能容量额定值不得小于按下列方法之一确定的动能
吸收要求:
(1) 必须根据对最大着陆重量下着陆时予期会出现的事件序列进行的合理分析确定
刹车动能吸收要求。这一分析必须计及使用刹车时保守的飞机速度值、轮胎与跑道间的刹车
摩擦系数、气动阻力、螺旋桨阻力或动力装置的向前推力,和(如果更为临界)最不利的单
台发动机或螺旋桨故障;
(2) 如不用合理分析,每个主轮刹车装置的动能吸收要求可以按下列公式计算,此
公式假设各主轮间的刹车分配相等:

0.0135WV
KE =---------


0.0443WV
(KE =---------)

式中:
KE 为每个机轮的动能(公斤米)(英尺磅);
W为设计着陆重量(公斤)(磅);
V为飞机速度(节),V必须不小于VSO,VSO 为海平面设计着陆重量和着陆形态下飞
机无动力失速速度;
N为装有刹车的主轮个数。
如刹车分配不相等,公式必须修正。
(g) 每一主轮刹车装置的最小失速速度额定值(即测功试验时采用的初始速度)不
得大于按本条(f)确定动能所用的V值。由于制定机轮刹车装置的试验程序必然涉及一个
给定的减速率,因此,对于相同量的动能,能量吸收率(刹车的功率吸收能力)与初始速度
成反比。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737 滑橇
滑橇必须经批准,每一滑橇的最大限制载荷额定值必须不小于按本部适用的地面载荷要
求所确定的最大限制载荷。
浮筒和船体
§25.751 主浮筒浮力
每个主浮筒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 具有比在淡水中承托该水上飞机或水陆两用飞机最大重量所需浮力大80%的
浮力;
(b) 至少具有五个容积大致相等的水密舱。
§25.753 主浮筒设计
主浮筒必须经批准,而且必须符合§25.521的要求。
§25.755 船体
(a) 船体必须具有足够数量的水密舱,使得在任何两个相邻隔舱大量进水后,船体
和辅助浮筒(以及机轮轮胎,如果使用)的浮力能提供足够大的正稳定余度,使在汹涌的淡
水中倾覆的概率减至最小。
(b) 为了隔舱间互通,可以用带水密门的舱间隔板。
载人和装货设施
§25.771 驾驶舱
(a) 驾驶舱及其设备必须能使(按§25.1523规定的)最小飞行机组在执行
职责时不致过份专注或疲劳。
(b) §25.779(a)所列的主操纵器件(不包括钢索和操纵拉杆)的设置必
须根据螺旋桨的位置,使(按§25.1523规定的)最小飞行机组成员和操纵器件的任
何部分都不在任一内侧螺旋桨通过其桨毂中心与螺旋桨旋转平面前和后成5°夹角的锥面之
间的区域内。
(c) 如果备有供第二驾驶员使用的设施,则必须能从任一驾驶座上以同等的安全性
操纵飞机。
(d) 驾驶舱的构造必须做到在雨或雪中飞行时,不会出现可能使机组人员分心或损
害结构的渗漏。
(e) 驾驶舱设备的振动和噪声特性不得影响飞机的安全运行。
§25.772 驾驶舱舱门
【对于最大客座量超过20座,而且在客舱与驾驶舱之间装有可锁舱门的飞机,必须满
足下列要求:
【(a) 其应急出口的布局必须设计成使机组成员或旅客都不必通过上述舱门就能到达
为他们设置的应急出口;
【(b) 必须有措施使飞行机组成员在该舱门卡住的情况下能直接从驾驶舱进入客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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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R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