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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0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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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09 设备、系统及安装
(a) 凡航空器适航标准对其功能有要求的设备、系统及安装,其设计必须保证在各
种可预期的运行条件下能完成预定功能。
(b) 飞机系统与有关部件的设计,在单独考虑以及与其它系统一同考虑的情况下,
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生任何妨碍飞机继续安全飞行与着陆的失效情况的概率极小;
(2) 发生任何降低飞机能力或机组处理不利运行条件能力的其它失效情况的概率很
小。
(c) 必须提供警告信息,向机组指出系统的不安全工作情况并能使机组采取适当的
纠正动作。系统、控制器件和有关的监控与警告装置的设计必须尽量减少可能增加危险的机
组失误。
(d) 必须通过分析,必要时通过适当的地面、飞行或模拟器试验,来表明符合本条
(b)的规定。这种分析必须考虑下列情况:
(1) 可能的失效模式,包括外界原因造成的故障和损坏;
(2) 多重失效和失效未被检测出的概率;
(3) 在各个飞行阶段和各种运行条件下,对飞机和乘员造成的后果;
(4) 对机组的警告信号,所需的纠正动作,以及对故障的检测能力。
(e) 凡航空器适航标准对其功能有要求并且需要能源的每一装置,均为该能源的“重
要负载”。在可能的工作组合下和可能的持续时间内,能源和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 在系统正常工作时能够向与系统联接的全部负载供能;
(2) 任一原动机、功率变换器或者储能器失效之后能够向重要负载供能;
(3) 发生下列失效后能够向重要负载供能:
(i) 双发飞机上的任何一台发动机失效;
(ii) 三发或更多发飞机上的任何两台发动机失效。
(4) 任一能源系统、分配系统或其它用能系统发生任何失效或故障之后,能够向民
用航空规章要求备用能源的重要负载供能。
(f) 在判断符合本条(e)(2)和(3)的要求时,可以假定按某种监控程序减小
能源负载,而该程序要符合经批准的使用类型的安全要求。对于三发或更多发飞机的双发停
车情况,不必考虑在可控飞行中不需要的负载。
(g) 在表明电气系统和设备的设计与安装符合本条(a)和(b)的规定时,必须
考虑临界的环境条件。民用航空规章规定具备的或要求使用的发电、配电和用电设备,在可
预期的环境条件下能否连续安全使用,可由环境试验、设计分析或参考其它飞机已有的类似
使用经验来表明,但适航当局认可的技术标准中含有环境试验程序的设备除外。
【§25.1316 系统闪电防护】
【(a) 对于其功能失效会影响或妨碍飞机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每种电气、电子系统
的设计和安装,必须保证在飞机遭遇闪电环境时,执行这些功能的系统的工作与工作能力不
受不利影响。
【(b) 对于其功能失效会影响或造成降低飞机能力或飞行机组处理不利运行条件能力
的各种电气和电子系统的设计与安装,必须保证在飞机遭遇闪电环境之后能及时恢复这些功
能。
【(c) 必须按照遭遇严重闪电环境来表明对于本条(a)和(b)的闪电防护准则的
符合性。申请人必须通过下列办法来设计并验证飞机电气/电子系统对闪电影响的防护能力:
(1) 确定飞机的闪击区;
(2) 建立闪击区的外部闪电环境;
(3) 建立内部环境;
(4) 判定必须满足本条要求的所有电子电气系统及其在飞机上或飞机内的位置;
(5) 确定系统对内部和外部闪电环境的敏感度;
(6) 设计防护措施;
(7) 验证防护措施的充分性。】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仪表:安装
§25.1321 布局和可见度
(a) 必须使任一驾驶员在其工作位置沿飞行航迹向前观察时,尽可能少偏移正常姿
势和视线,即可看清供他使用的每个飞行、导航和动力装置仪表。
(b) §25.1303所要求的飞行仪表必须在仪表板上构成组列,并尽可能集中
在驾驶员向前视线所在的垂直平面附近。此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最有效地指示姿态的仪表必须装在仪表板上部中心位置;
(2) 最有效地指示空速的仪表必须直接装在本条(b)(1)所述仪表的左边;
(3) 最有效地指示高度的仪表必须直接装在本条(b)(1)所述仪表的右边;
(4) 最有效地指示航向的仪表必须直接装在本条(b)(1)所述仪表的下边。
(c) 所要求的动力装置仪表,必须在仪表板上紧凑地构成组列。此外,必须符合下
列规定:
(1) 各发动机使用同样的动力装置仪表时,其位置的安排必须避免混淆每个仪表所
对应的发动机;
(2) 对飞机安全运行极端重要的动力装置仪表,必须能被有关机组成员看清。
(d) 仪表板的振动不得破坏或降低任何仪表的精度。
(e) 如果装有指出仪表失灵的目视指示器,则该指示器必须在驾驶舱所有可能的照
明条件下都有效。
§25.1322 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
如果在驾驶舱内装有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则除适航当局另行批准外,灯的颜色必
须按照下列规定:
(a) 红色,用于警告灯(指示危险情况,可能要求立即采取纠正动作的指示灯);
(b) 琥珀色,用于戒备灯(指示将可能需要采取纠正动作的指示灯);
(c) 绿色,用于安全工作灯;
(d) 任何其它颜色,包括白色,用于本条(a)至(c)未作规定的灯,该颜色要
足以同本条(a)至(c)规定的颜色相区别,以避免可能的混淆。
§25.1323 空速指示系统
下列要求适用于每个空速指示系统:
(a) 每个空速指示仪表必须经过批准,并必须加以校准,在施加相应的总压和静压
时以尽可能小的仪表校准误差指示真空速(海平面标准大气下);
(b) 空速指示系统必须加以校准,以确定飞行时和地面起飞加速滑跑过程中的系统
误差(即指示空速和校准空速的关系)。进行地面滑跑校准时,必须按照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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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R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