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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为机组设置手动装置,在自动系统失效时能使分氧装置立即可供使用。分氧装置及供氧口
的总数必须比座位数至少多10%,多余的分氧装置必须尽可能均匀地分布在整个座舱内;
(2) 在驾驶舱内值勤的每一飞行机组成员,必须拥有肺式供氧设备。此外,每一飞
行机组成员必须拥有已接在供氧接头上的速戴型分氧装置,当其坐在自己工作位置上时可以
立即取用。该供氧装置的设计与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i) 能用一只手在五秒钟内把分氧装置从其待用位置上取下戴到脸上,正确地固定
好,密封妥当并按需要供氧,而不碰掉眼镜或延误执行应急任务;
(ii) 在戴上分氧装置时,能够完成正常的通信联络任务。
(3) 在下列各处必须至少各设两个与本条(c)(1)要求的类型相似的供氧口和分
氧装置:
(i) 每个盥洗室;
(ii) 每个厕所(如与盥洗室分开)。
(4) 手提式供氧设备必须能供每个客舱服务员立即使用。
§25.1449 判断供氧的措施
必须设置使机组能够判定是否正在向分氧装置供氧的措施。
§25.1450 化学氧气发生器
(a) 本条所述的化学氧气发生器定义为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氧气的装置。
(b) 化学氧气发生器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设计和安装:
(1) 发生器在工作时所产生的表面温度,不得对飞机或机上乘员造成危害;
(2) 必须备有释放可能有危险的内部压力的措施。
(c) 除了满足本条(b)的要求外,能靠更换发生器元件连续工作的携带式化学氧
气发生器,还必须附有标牌来说明下列事项:
(1) 氧气流量(升/分);
(2) 可更换的发生器元件的持续供氧时间(分钟);
(3) 警告可更换的发生器元件可能发热,除非元件的构造使其表面温度不会超过3
8℃(100°F)。
§25.1451 【〔删除〕】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1453 防止氧气设备破裂的规定
加压氧气瓶和氧气瓶与切断阀之间的管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 对不安全的温度应有防护措施;
(b) 其位置应使撞损着陆时破裂的概率和危险减至最小。
§25.1455 易冻液体的排放
如果在飞行中或地面运行时可以将易冻液体排出机外,则排放嘴的设计和位置必须防止
由于排液而在飞机上结成危险量的冰。
§25.1457 驾驶舱录音机
(a) 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所要求的每台驾驶舱录音机必须经过批准,并且其安装
必须能够记录下列信息:
(1) 通过无线电在飞机上发出或收到的通话;
(2) 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的对话;
(3) 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使用飞机内话系统时的通话;
(4) 进入耳机或扬声器中的导航或进场设备的通话或音频识别信号;
(5) 飞行机组成员使用旅客广播系统时的通话(如果装有旅客广播系统,并根据本
条(c)(4)(ii)的要求有第四通道可用)。
(b) 必须在驾驶舱内安装一只区域话筒来满足本条(a)(2)的记录要求。话筒要
安装在最佳位置,能够记录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上进行的对话,以及记录驾驶舱内其他机
组成员面向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时的对话。话筒的定位必须使得在飞行中驾驶舱噪声条件
下所记录和重放的录音通信的可懂度尽可能高,如有必要,应对录音机的前置放大器和滤波
器进行调整或补偿。评价可懂度时可以把记录反复重放,用听觉或目视来判断。
(c) 每台驾驶舱录音机的安装必须将本条(a)规定的通话或音频信号根据不同声
源分别录在下列通道上:
(1) 第一通道,来自正驾驶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吊杆式、氧气面罩式或手持式】
话筒、耳机或扬声器;
(2) 第二通道,来自副驾驶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吊杆式、氧气面罩式或手持式】
话筒、耳机或扬声器;
(3) 第三通道,来自安装在驾驶舱内的区域话筒;
(4) 第四通道:
(i) 来自第三和第四名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吊杆式、氧气面罩式或手持式】
话筒、耳机或扬声器;
(ii) 来自驾驶舱内与旅客广播系统一起使用的每个话筒,如果此信号未被别的通
道所拾取(条件是不要求配置本条(c)(4)(i)中规定的工作位置,或该工作位置的信
号由另一通道所拾取)。
【(5) 不论机内通话话筒按键开关处于何种位置,必须将本条(c)(1)、(2)和
(4)所述的话筒接收到的所有声音尽可能不间断地记录下来。该设计必须保证只有在使用
机内通话机、乘客广播系统或无线电发送机时才会对飞行机组产生侧音。】
(d) 每台驾驶舱录音机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其供电应来自对驾驶舱录音机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负载
或应急负载的供电;
(2) 应备有自动装置,在撞损冲击后10分钟内,能使录音机停止工作并停止各抹
音装置的功能;
(3) 应备有音响或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录音机工作是否正常。
(e) 记录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撞损冲击使该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毁
坏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为满足这一要求,该容器必须尽可能安装在后部,但不得装在冲击
时尾吊发动机可能撞坏容器的部位(不必装在增压舱之外)。
(f) 如果驾驶舱录音机装有抹音装置,其安装设计必须使误动的概率以及在撞损冲
击时抹音装置工作的概率减至最小。
(g) 每个记录容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外观为鲜橙色或鲜黄色;
(2) 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
(3) 当民用航空规章的营运规则有要求时,在容器上装有或联有水下定位装置,其
固定方式要保证在撞损冲击时不大可能分离。
〔1990年7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1459 飞行记录器
(a) 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所要求的每一飞行记录器的安装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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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R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