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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0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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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A为本附录(c)(2)中定义的由动态分析确定
的参数;
P1 、P2 、b1 、b2 为确定突风速度均方根值概率分布
的参数,按本附录图1和图2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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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突风载荷必须按每小时超越2×10 的超越
频率由超越频率曲线读出。在确定限制载荷时,正、负
两个载荷方向都必须考虑;
(4) 如果采用增稳系统来减小突风载荷,必须考虑系统可能不工作的那部分飞行时
间。本附录(c)(1)中的飞行剖面,必须包括系统不工作那部分飞行时间的飞行。当分析
中包含有增稳系统时,系统的非线性对处于限制载荷水平的载荷的影响,必须保守地加以考
虑。
(d) 补充设计包线分析 除了按本附录(c)确定限制载荷以外,还必须按本附录
(b)确定限制载荷,但是作如下修订:
(1) 在本附录(b)(3)【(i)】中,在0到9,140米(30,000英尺)
高度的区间内,真实突风速度的数值Uσ=25.90米/秒(85英尺/秒)用Uσ=1
8.30米/秒(60英尺/秒)代替,然后线性递减到24,400米(80,000英
尺)高度时的7.60米/秒(25英尺/秒)真实突风速度;
(2) 在本附录(b)中引用的本附录(b)(3)(i)到(b)(3)(iii),要
理解为已按(d)(1)修订过的条文。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图1 P1 和P2 值(略)
图2 P1 和P2 值(略)
附录H 持续适航文件
H25.1 总则
(a) 本附录规定§25.1529所需的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要求。
(b) 飞机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发动机和螺旋桨(以下统称“产品”)的持续适
航文件,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设备的持续适航文件,以及所需的有关这些设备和产品与
飞机相互联接关系的资料。如果装机设备或产品的制造厂商未提供持续适航文件则飞机持续
适航文件必须包含上述对飞机持续适航性必不可少的资料。
(c) 申请人必须向适航当局提交一份文件,说明如何分发由申请人或装机产品和设
备的制造厂商对持续适航文件的更改资料。
H25.2 格式
(a) 必须根据所提供资料的数量将持续适航文件编成一本或多本手册。
(b) 手册的编排格式必须实用。
H25.3 内容
手册的内容必须用中文编写。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含有下列手册或条款(视适用而定)以
及下列资料:
(a) 飞机维护手册或条款
(1) 概述性资料,包括在维护和预防性维护所需范围内对飞机特点和数据的说明。
(2) 飞机及其系统和安装(包括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的说明。
(3) 说明飞机部件和系统如何操作及工作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资料(包括适用的特殊
程序和限制)。
(4) 关于下列细节内容的服务资料:服务点、油箱和流体容器的容量、所用流体的
类型、各系统所采用的压力、检查和服务口盖的位置、润滑点位置、所用的润滑剂、服务所
需的设备、牵引说明和限制、系留、顶起和调水平的资料。
(b) 维护说明书
(1) 飞机的每一部分及其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螺旋桨、附件、仪表和设备的定
期维护资料。该资料提供上述各项应予清洗、检查、调整、试验和润滑的荐用周期,并提供
检查的程度、适用的磨损允差和在这些周期内推荐的工作内容。但是,如果申请人表明某项
附件、仪表或设备非常复杂,需要专业化的维护技术、测试设备或专家才能处理,则申请人
可以指明向该件的制造厂商索取上述资料。荐用的翻修周期和与本文件适航性限制条款必要
的相互参照也必须列入。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包含飞机持续适航性所需检查频数和范
围的检查大纲。
(2) 说明可能发生的故障、如何判别这些故障以及对这些故障采取补救措施的检查
排故资料。
(3) 说明拆卸与更换产品和零件的顺序和方法以及应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的资料。
(4) 其它通用程序说明书,包括系统地面运转试验、对称检查、称重和确定重心、
顶起和支撑以及存放限制程序。
(c) 结构检查口盖图,和无检查口盖时为获得检查通路所需的资料。
(d) 在规定要作特种检查(包括射线和超声检验)的部位进行特种检查的细节资料。
(e) 检查后对结构进行防护处理所需的资料。
(f) 关于结构紧固件的所有资料,如标识、报废建议和拧紧力矩。
(g) 所需专用工具清单。
H25.4 适航限制条款
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题为适航性限制的条款,该条应单独编排并与文件的其它部分明
显地区分开来,该条必须规定强制性的更换时间、结构检查时间间隔以及按§25.571
批准的有关结构检查程序。如持续适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组成,则本节要求的条款必须编在主
要手册中,必须在该条显著位置清晰说明:“本适航限制条款业经适航当局批准,规定了中国
民用航空规章有关维护和营运的条款所要求的维护,如果适航当局已另行批准使用替代的大
纲则除外”。
【附录 I】 【起飞推力自动控制系统(ATTCS)的安装】
【I25.1 总则】
【(a) 本附录对发动机功率控制系统的安装规定了附加要求。当任一台发动机在起飞
中失效时,该系统自动重新调定工作发动机的功率或推力。
【(b) 在装有设计功能正常的ATTCS和有关系统的情况下,除本附录规定者外,
第25部的所有适用要求必须得到满足,不应要求机组人员采取增加推力或功率的任何措
施。】
【I25.2 定义】
【(a) 起飞推力自动控制系统(ATTCS)ATTCS定义为起飞中使用的完整自
动系统,包括感受发动机失效、输送信号、驱动燃油调节器或功率杆或用工作发动机上的其
他装置增加发动机功率以得到预期的推力或功率增量和向驾驶舱提供系统工作信息的所有机
械和电气装置。
【(b) 临界时间间隔 当进行ATTCS起飞时,临界时间间隔是指V1 减去1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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