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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0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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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过道最小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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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座 量|离地板小于635 |离地板等于或大
| |于635毫米(25英
|毫米(25英寸) |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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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于或小于 |300毫米(12英|380毫米(15英
10座 |寸)* |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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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毫米(12英|510毫米(20英
11到19座| |
|寸) |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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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于或大于 |380毫米(15英|510毫米(20英
20座 |寸) |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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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适航当局认为必须的试验证实,可以批准更窄的但不小
于230毫米(9英寸)的宽度。
§25.817 最大并排座椅数
在只有一条旅客过道的飞机上,过道每侧任何一排的并排座椅数不得大于3。
§25.819 下层服务舱(包括厨房)
对于在主舱下面设置服务舱(该舱在滑行和飞行期间可以有人、但在起飞与着陆期间不
得有人)的飞机,采用下列规定:
(a) 每个下层服务舱必须至少有上述两条应急撤离路线,供该舱中的乘员在正常和
应急照明条件下迅速撤至主舱:在该舱两端各一条,或两条相隔较远。这些路线的安排,必
须考虑失去活动能力者在别人帮助下撤离。使用撤离路线不得依赖任何有动力的装置。路线
的设计,必须尽量减少由于下列原因而发生堵塞的可能性:起火、机械故障或结构破损、或
者有人挡住撤离路线或站在其顶部出口处。一旦飞机的主电源系统或舱室的主照明系统失效,
每个下层服务舱的应急照明必须自动接通。
(b) 在驾驶舱与每个下层服务舱之间,必须有双向通话设施。
(c) 必须有在正常与应急情况下都能听见的应急音响警报系统,使得驾驶舱内的机
组成员,和在每个与地板齐平的应急出口处的机组成员,均能对下层服务舱中的乘员发出应
急警报。
(d) 每个下层服务舱必须有乘员易于觉察的设施,指示何时应系好座椅安全带。
(e) 如果机上装有广播系统,则每个下层服务舱内都必须设置扬声器。
(f) 对每个被允许待在下层服务舱的乘员,必须有一个朝前或朝后的座椅,该座椅
应满足§25.785(c)的要求,并且必须在乘员就坐时能承受最大飞行载荷。
(g) 在下层服务舱与主舱之间运送人员或设备,或两者兼运的动力升降系统,必须
满足下列要求:
(1) 每个升降梯的外部操纵开关(除应急停止按钮之外)的设计,必须在升降梯门
打开、或在本条(g)(3)要求的口盖打开时,或在两者均打开时,能够防止升降梯启动;
(2) 一按即可使升降梯停止的应急停止按钮必须装在升降梯内部和升降梯的每个入
口处;
(3) 必须有可用于撤离升降梯内人员的口盖,当升降梯处于任何位置时,不用工具
即能从升降梯内部和外部打开该口盖。
通风和加温
§25.831 通风
(a) 每个客舱和机组舱必须通风。每个机组舱必须有足够的新鲜空气(每名机组成
员每分钟不得少于283升(10立方英尺))。以使机组成员在执勤时不致过度不适和疲劳。
(b) 机组舱和客舱的空气不得含有达到有害或危险浓度的气体或蒸气。为此,采用
下列规定:
(1) 一氧化碳在空气中的浓度超过1/20,000即认为是危险的。可使用任何
可接受的检测一氧化碳的方法进行测试;
(2) 对于机组成员,二氧化碳超过3%体积含量(海平面当量)即认为是危险的。
如果具备合适的防护性呼吸设备,则机组舱内可以允许有更高浓度的二氧化碳。
(c) 必须有措施保证,在通风、加温、增压或其它系统和设备出现有合理可能的故
障或功能失常后,仍能满足本条(b)的规定。
(d) 如果在驾驶舱区域有合理可能积聚危险数量的烟,则必须能在完全增压的情况
下迅速排烟,而减压不超出安全限度。
(e) 除了本条(f)规定的以外,必须有措施使下列隔舱和区域内的乘员能独立控
制所供通风空气的温度和流量,而与供给其它隔舱和区域的空气温度和流量无关:
(1) 驾驶舱;
(2) 驾驶舱以外的机组成员舱和区域。除非在所有运行条件下,该舱或区域都是靠
同其它隔舱或区域互换空气来通风的。
(f) 如果满足下列各条,则不要求有措施使飞行机组能独立控制驾驶舱通风空气的
温度和流量:
(1) 驾驶舱和客舱的总容积不超过23立方米(800立方英尺);
(2) 通风空气进气口及驾驶舱和客舱之间的空气流动通道的布置,能使两舱之间的
温差在3℃(5°F)以内,并且使两舱乘员均有足够的通风;
(3) 温度和通风控制器件的位置便于飞行机组接近。
§25.832 座舱臭氧浓度
(a) 必须表明飞行时飞机座舱中的臭氧浓度符合下列要求:
(1) 在320飞行高度层(高度相当于9,750米)以上的任何时刻,不超过0.2
5/1,000,000体积含量(海平面当量);
(2) 在270飞行高度层(高度相当于8,230米)以上的任何三小时期间,不
超过0.01/1,000,000体积含量(海平面当量时间加权平均值)。
(b) 在本条中,“海平面当量”是指25℃和101,325帕压力的状态。
(c) 必须根据飞机的使用程序和性能限制进行分析或试验,当证实符合下列情况之
一时,则表明满足本条要求:
(1) 飞机不能在座舱臭氧浓度超过本条(a)规定限度的高度上运行;
(2) 含有臭氧控制设备的飞机通风系统,能使座舱臭氧浓度保持在不高于本条(a)
规定的限度。
§25.833 【燃烧】加温系统
【燃烧加温器必须经过批准】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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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R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