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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93 发动机罩和短舱蒙皮
(a) 整流罩的构造和支承,必须使其能承受在运行中可能遇到的任何振动、惯性和
空气载荷。
(b) 整流罩必须满足§25.1187的排放和通风要求。
(c) 在发动机动力部分和发动机附件部分之间有隔板的飞机上,一旦动力装置的发
动机动力部分着火时,经受火焰的附件部分整流罩的各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是防火的;
(2) 必须满足§25.1191的要求。
(d) 由于靠近排气系统零件或受排气冲击而经受高温的整流罩的各部分必须是防火
的。
(e) 每架飞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其设计和构造应使在任何火区内出现的着火不能通过开口或烧穿外蒙皮而进入
其它任何火区或会增加危险的区域;
(2) 在起落架收起时(如果适用),应满足本条(e)(1)的要求;
(3) 在发动机动力部分或附件部分着火时经受火焰的区域应使用防火蒙皮。
§25.1195 灭火系统
(a) 必须有为每个指定火区服务的灭火系统,但是对于包含输送可燃液体或气体管
路或组件的涡轮发动机安装的燃烧室、涡轮及尾喷管部分,如果表明其着火是可控制的,则
这些部分除外。
(b) 灭火系统、灭火剂剂量、喷射速率和喷射分布必须足以灭火。必须通过真实的
或模拟的飞行试验来表明,在飞行中临界的气流条件下,本条(a)规定的每一指定火区内
灭火剂的喷射,可提供能熄灭该火区内的着火并能使复燃的概率减至最小的灭火剂密集度。
辅助动力装置、燃油燃烧加温器以及其它燃烧设备可以使用单独的“一次喷射”式灭火系统。
对于每个其它的指定火区,必须提供两次喷射,每次喷射要有足够的灭火剂密集度。
(c) 短舱的灭火系统必须能够同时对被防护短舱的每一火区进行防护。
§25.1197 灭火剂
(a) 灭火剂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 能够熄灭在灭火系统保护的区域内任何液体或其它可燃材料燃烧时的火焰;
(2) 对于贮放灭火剂的舱内可能出现的整个温度范围,均具有热稳定性。
(b) 如果使用任何有毒的灭火剂,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有害密集度的灭火液或其蒸气
(飞机正常运行中渗漏的,或者在地面或飞行中灭火瓶喷射释放的)进入任何载人舱(即使
灭火系统中可能存在缺陷)。对于此要求必须用试验来表明,但机身舱内的固定式二氧化碳灭
火系统除外,对于该系统则有下列要求:
(1) 应能按规定的灭火程序,向机身任一隔舱喷射2.3公斤(5磅)或少于2.3
公斤(5磅)的二氧化碳;或
(2) 对于在驾驶舱执勤的或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应有防护性呼吸设备。
§25.1199 灭火瓶
(a) 每个灭火瓶必须备有释压装置,防止内压过高而引起容器爆破。
(b) 从释压接头引出的每根排放管的排放端头,其设置必须使放出的灭火剂不会损
伤飞机。该排放管还必须设置和防护得不致被冰或其它外来物堵塞。
(c) 对于每个灭火瓶必须设有指示措施,指示该灭火瓶已经喷射或其充填压力低于
正常工作所需的最小规定值。
(d) 在预定运行条件下,必须保持每个灭火瓶的温度,以防出现下列情况:
(1) 容器中压力下降到低于提供足够喷射率所需的值;
(2) 容器中压力上升到足以引起过早喷射。
(e) 如果采用爆炸帽来喷射灭火剂,则每个灭火瓶必须安装得使温度条件不致产生
爆炸帽工作性能危险的恶化。
§25.1201 灭火系统材料
(a) 任何灭火系统的材料不得与任何灭火剂起化学反应以至产生危害。
(b) 发动机舱内的每个灭火系统部件必须是防火的。
§25.1203 火警探测系统
(a) 在每个指定火区和在涡轮发动机安装的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部分内,均必须
有经批准的、快速动作的火警或过热探测器。其数量和位置要保证能迅速探测这些区域内的
火警。
(b) 火警探测系统的构造和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能承受运行中可能遇到的振动、惯性和其它载荷;
(2) 装有警告装置,一旦指定火区的传感器或有关导线在某一处断开时,能向机组
报警,如果该系统在断开后仍能作为满足要求的探测系统继续工作则除外;
(3) 装有警告装置,一旦指定火区内的传感器或有关导线短路时,能向机组警告,
如果该系统在短路后仍能作为满足要求的探测系统继续工作则除外。
(c) 火警或过热探测器不得受到可能出现的任何油、水、其它液体或气体的影响。
(d) 必须有手段使机组在飞行中能检查每个火警或过热探测器电路的功能。
(e) 火区内每个火警或过热探测系统的导线和其它部件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f) 任何火区的火警或过热探测系统的部件不得穿过另一火区,但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者除外:
(1) 能够防止由于所穿过的火区着火而发生假火警的可能性;
(2) 所涉及的火区是由于同一探测器和灭火系统同时进行防护的。
(g) 火警探测系统的构造,必须使得当其处于安装形态时,不会超过根据探测器有
关技术标准中规定的响应时间标准对探测器所批准的报警动作时间。
§25.1207 符合性
除非另有规定,必须用全尺寸的着火试验或下列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表明满足§25.1
181至§25.1203的要求:
(a) 类似动力装置构型的试验;
(b) 部件试验;
(c) 具有类似动力装置构型的飞机服役经验;
(d) 分析。
F分部 设备
总则
§25.1301 功能和安装
所安装的每项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其种类和设计与预定功能相适应;
(b) 用标牌标明其名称、功能或使用限制,或这些要素的适用的组合;
(c) 按对该设备规定的限制进行安装;
(d) 在安装后功能正常。
§25.1303 飞行和导航仪表
(a) 下列飞行和导航仪表的安装必须使每一驾驶员从其工作位置都能看到该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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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R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