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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0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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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指定火区内,则必须满足§25.1183的要求。在指定火区内的其它真空系统部件必
须至少是耐火的。
【(c) 氧气设备和管路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1) 不得位于任何指定火区内;
【(2) 必须加以防护,免受任何指定火区可能产生或逸出的热量的影响;
【(3) 其安装必须使得所漏出的氧气不致点燃正常工作时存在的和因任何系统失效或
故障而聚积的油脂、油液或蒸汽。】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其它
§25.871 定飞机水平的设施
必须有确定飞机在地面处于水平位置的设施。
§25.875 螺旋桨附近区域的加强
(a) 飞机上靠近螺旋桨叶尖的每一部位,其强度和刚度必须足以承受螺旋桨诱导振
动和螺旋桨抛冰的影响。
(b) 螺旋桨叶尖附近不得设置窗户,除非该窗户能承受可能发生的最严重的冰块冲
击。
E分部 动力装置
总则
§25.901 安装
(a) 就本部而言,飞机动力装置的安装包括下列部件:
(1) 推进所必需的部件;
(2) 与主推进装置操纵有关的部件;
(3) 在正常检查或翻修的间隔期内与主推进装置安全有关的部件。
(b) 对于动力装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 其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i)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33.5中】规定的安装说明书;
(ii) 本分部中适用的规定。
(2) 安装的各部件其构造、布置和安装必须保证在正常检查或翻修的间隔期内能继
续保持安全运转;
(3) 其安装必须是可达的,以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4) 安装的主要部件必须与飞机其它部分电气搭接。
(c) 对于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的安装,必须确认任何单个失效或故障或可能的
失效组合都不会危及飞机的安全运行,但如果结构元件的破损概率极小,则这种破损不必考
虑。
(d) 辅助动力装置的安装必须符合本部中适用的规定。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903 发动机
(a) 发动机型号合格证
(1) 每型发动机必须有型号合格证,【并且必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涡轮发动
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污染规定的适用要求。】
(2) 每型涡轮发动机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i) 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33.77中】的规定;
(ii) 必须表明具有在类似安装位置上吸入的外来物未曾造成任何不安全情况的使
用履历。
(b) 发动机的隔离 各动力装置的布置和相互隔离,必须【至少能在一种运行形态
下,】使任一发动机或任一能影响此发动机的系统失效或故障时,不致发生下列情况:
(1) 妨碍其余发动机继续安全运转;
(2) 需要任何机组成员立即采取动作以保证继续安全运行。
(c) 发动机转动的控制 必须有在飞行中单独停止任一台发动机转动的措施,但对
于涡轮发动机的安装,只有在其继续转动会危及飞机的安全时才需要有停止任一发动机转动
的措施。在防火墙的发动机一侧,可能暴露于火中的停转和再起动系统的每个部件必须至少
是耐火的。如果为此目的使用螺旋桨液压顺桨系统,顺桨管路在顺桨期间可预期出现的各种
使用条件下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d) 涡轮发动机的安装 对于涡轮发动机的安装有下列规定:
(1) 必须采取设计预防措施,能在一旦发动机转子损坏或发动机内起火烧穿发动机
匣时,对飞机的危害减至最小;
(2) 与发动机各种控制装置、系统和仪表有关的各动力装置系统的设计必须能合理
保证,在服役中不会超过对涡轮转子结构完整性有不利影响的发动机使用限制。
(e) 再起动能力
(1) 必须有飞行中再起动任何一台发动机的手段。
(2) 必须制定飞行中再起动发动机的高度和空速包线,并且每台发动机必须具有在
此包线内再起动的能力。
(3) 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如果在飞行中所有发动机停车后,发动机的最小风车转
速不足以提供发动机点火所需的电功率,则必须有一个不依赖于发动机驱动的发电系统的电
源,以便能在飞行中对发动机点火进行再起动。
【(f) 辅助动力装置 每台辅助动力装置必须经批准,或满足其预定使用的类型要
求。】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904 起飞推力自动控制系统(ATTCS)】
【请求批准安装发动机功率控制系统(该系统在起飞过程中当任一发动机失效时自动地
重新调定工作发动机的功率或推力)的申请人必须满足附录Ⅰ的要求。】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25.905 螺旋桨
(a) 每型螺旋桨必须有型号合格证。
(b) 发动机的功率和螺旋桨轴的转速不得超过螺旋桨合格审定通过的限制。
(c) 桨距操纵系统的每个部件必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35.42中的要求。】
(d) 必须采取设计预防措施,使得螺旋桨叶损坏或由于桨毂损坏而松脱时,对飞机
的危害减至最小。【必须考虑的危害包括由于损坏或松脱桨叶的撞击和由于这类损坏或松脱产
生的不平衡,对结构和重要系统的损伤。】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907 螺旋桨振动
(a) 必须按实际测量或同已作过实测的类似安装进行比较,来确定任何正常的使用
条件下螺旋桨桨叶振动应力的大小。
(b) 所确定的振动应力不得超过业经表明对连续工作是安全的应力值。
§25.925 螺旋桨间距
除非已证实可采用更小的间距,飞机在最大重量、最不利重心位置以及螺旋桨在最不利
桨距位置的情况下,螺旋桨间距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a) 地面间距 起落架处于静压缩状态,【当飞机处于水平起飞姿态或滑行姿态时(取
最临界的姿态),】每一螺旋桨与地面之间的间距均不得小于180毫米(7英寸)(对前轮式
飞机)或230毫米(9英寸)(对尾轮式飞机)。此外,当处于临界轮胎完全泄气和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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