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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不安全结果的任何故障,必须设置警告系统,该系统应在预期的飞行条件下无需驾驶员注
意即可向驾驶员发出清晰可辨的警告。警告系统不得直接驱动操纵系统;
(b) 增稳系统或任何其它自动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的设计,必须使驾驶员对§2
5.671(c)中规定的各种故障可以采取初步对策而无须特殊的驾驶技巧或体力,采取
的对策可以是切断该系统或出故障的一部分系统,也可以是以正常方式移动飞行操纵器件来
超越故障;
(c) 必须表明,在增稳系统或任何其它自动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发生任何单个故障
后,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故障或功能不正常发生在批准的使用限制内且对于该故障类型是临界的任何
速度或高度上时,飞机仍能安全操纵;
(2) 在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实际使用的飞行包线(例如速度、高度、法向加速度
和飞机形态)内,仍能满足本部所规定的操纵性和机动性要求;
(3) 飞机的配平、稳定性以及失速特性不会降低到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必需的水
平以下。
§25.673 【〔删除〕】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675 止动器
(a) 操纵系统必须设置能确实限制由该系统操纵的每一可动气动面运动范围的止动
器。
(b) 每个止动器的位置,必须使磨损、松动或松紧调节不会导致对飞机操纵特性产
生不利影响的操纵面行程范围的变化。
(c) 每个止动器必须能承受与操纵系统设计情况相应的任何载荷。
§25.677 配平系统
(a) 配平操纵器件的设计必须能防止无意的或粗暴的操作,其操作方向必须在飞机
的运动平面内并和飞机的运动的直感一致。
(b) 在配平操纵器件的近旁,必须设置指示装置以指示与飞机运动有关的配平操纵
器件的运动方向。此外,必须有清晰易见的设施以指示配平装置在其可调范围内所处的位置。
(c) 配平操纵系统的设计必须能防止在飞行中滑移。配平调整片操纵必须是不可逆
的,除非调整片已作适当的平衡并表明不会发生颤振。
(d) 如果采用不可逆的调整片操纵系统,则从调整片到不可逆装置与飞机结构连接
处之间的部分必须采用刚性连接。
§25.679 操纵系统突风锁
(a) 必须设置防止飞机在地面或水面时因受突风冲击而损坏操纵面(包括调整片)
和操纵系统的装置。如果该装置啮合时会妨碍驾驶员对操纵面的正常操纵,则该装置必须满
足下列要求之一:
(1) 当驾驶员以正常方式操纵主飞行操纵器件时能自动脱开;
(2) 能限制飞机的运行,使驾驶员在开始起飞时就获得不致误解的警告。
(b) 突风锁装置必须具有防止它在飞行中可能偶然啮合的措施。
§25.681 限制载荷静力试验
(a) 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来表明满足本部限制载荷的要求:
(1) 试验载荷的方向应在操纵系统中产生最严重的受载状态;
(2) 试验中应包括每个接头、滑轮和用以将系统连接到主要结构上的支座。
(b) 作角运动的操纵系统的关节接头,必须用分析或单独的载荷试验表明满足特殊
系数的要求。
§25.683 操作试验
必须用操作试验表明,对操纵系统中受驾驶员作用力的部分施加规定的该系统限制载荷
的80%,以及对操纵系统中受动力载荷的部分施加正常运行中预期的最大载荷时,系统不
出现下列情况:
(a) 卡阻;
(b) 过度摩擦;
(c) 过度变形。
§25.685 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
(a) 操纵系统的每个细节必须设计和安装成能防止因货物、旅客、松散物或水气凝
冻引起的卡阻、摩擦和干扰。
(b) 驾驶舱内必须有措施在外来物可能卡住操纵系统的部位防止其进入。
(c) 必须有措施防止钢索或管子拍击其它零件。
(d) §25.689和§25.693适用于钢索系统和关节接头。
§25.689 钢索系统
(a) 钢索、钢索接头、松紧螺套、编结接头和滑轮必须经批准。此外还应满足下列
要求:
(1) 副翼、升降舵或方向舵系统不得采用直径小于3.2毫米(1/8英寸)的钢
索;
(2) 钢索系统的设计,必须在各种运行情况和温度变化下在整个行程范围内使钢索
张力没有危险的变化。
(b) 每种滑轮的型式和尺寸必须与所配用的钢索相适应。滑轮和链轮必须装有紧靠
的保护装置,以防止钢索或链条滑脱或缠结。每个滑轮必须位于钢索通过的平面内,使钢索
不致摩擦滑轮的凸缘。
(c) 安装导引件而引起的钢索方向变化不得超过3°。
(d) 在操纵系统中需受载或活动的U形夹销钉,不得仅使用开口销保险。
(e) 连接到有角运动的零件上的松紧螺套必须能确实防止在整个行程范围内发生卡
滞。
(f) 必须能对导引件、滑轮、钢索接头和松紧螺套进行目视检查。
§25.693 关节接头
有角运动的操纵系统的关节接头(在推拉系统中),除了具有滚珠和滚柱轴承的关节接头
外,用作支承的最软材料的极限支承强度必须具有不低于3.33的特殊安全系数。对于钢
索操纵系统的关节接头,该系统允许降至2.0。对滚珠和滚柱轴承,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载
荷额定值。
§25.697 升力和阻力装置及其操纵器件
(a) 每个升力装置操纵器件的设计,必须使驾驶员能将该升力装置置于§25.1
01(d)中规定的起飞、航路、进场或着陆的任一位置。除由自动定位装置或载荷限制装
置所产生的运动外,升力和阻力装置必须保持在这些选定的位置上而无需驾驶员进一步注意。
(b) 每个升力和阻力装置操纵器件的设计和布置必须使无意的操作不大可能发生。
仅供地面使用的升力和阻力装置,如果在飞行中工作可能会造成危险,则必须有措施防止飞
行中对其操纵器件进行误操作。
(c) 在空速、发动机功率(推力)和飞机姿态的定常或变化的条件下,各操纵面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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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R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