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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0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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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大于10座的飞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i) §25.811(d)(1)要求的旅客应急出口位
置标示和§25.811(d)(2)要求的旅客应急出口标示,

必须用至少高38毫米(1-英寸)的红字衬在有照明

的白底上,白底面积至少为135平方厘米(21平方英
寸)(不包括字的面积)。被照亮的底与字的对比度必须
不小于10∶1,字高与笔划宽度之比为7∶1至6∶1。
这些标示必须采用内部电照明,白底的亮度至少为
85.7坎每平方米(25英尺-朗伯),其明暗部的对比度
不大于3∶1;
(ii) §25.811(d)(3)要求的旅客应急出口标

示必须用至少高38毫米(1-英寸)的红字衬在白底

上,白底面积至少为135平方厘米(21平方英寸)(不包
括字的面积)。这些标示必须采用内部电照明或者非电
的自身发亮,其初始亮度必须至少为1.27坎每平方米
(400微朗伯)。如果设置非电的自身发亮式标示,则可
以采用红底白字。
(2) 对于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小于9座的飞机,§25.811(d)
(1)、(2)和(3)要求的标示,必须用至少高25毫米(1英寸)的红字衬在至少高5
0毫米(2英寸)的白底上。这些标示可以采用电照明或非电的自身发亮,其初始亮度至少
为0.51坎每平方米(160微朗伯)。如果设置非电的自身发亮式标示,则可以采用红底
白字。
(c) 必须提供客舱的一般照明,使得沿客舱主过道中心线和连接主过道的横向过道
中心线,在座椅扶手高度上按间隔1,000毫米(40英寸)进行测量时,平均照度不少
于0.538勒(0.05英尺-烛光),但每一测量点处的照度不小于0.108勒(0.0
1英尺-烛光)。沿机身从最前的旅客应急出口或座舱乘员座椅(两者中取最前者)至最后的
旅客应急出口或座舱乘员座椅(两者中取最后者)的过道,应视作为客舱主过道。
(d) 各主过道和出口之间通向与地板齐平的旅客应急出口的通道,其地板必须有照
明,沿旅客撤离路线的中心线、且平行于地板相距150毫米(6英寸)以内测得的照度不
得小于0.215勒(0.02英尺-烛光)。
【(e) 当高于座舱通道地板1.2米(4英尺)以上的所有照明光源完全被遮蔽时,
地板附近应急撤离通道标记必须能引导乘客应急撤离。在黑夜里,地板附近应急撤离通道必
须保证每一乘客:
【(1) 在离开座椅后,能目视辨认出沿座舱通道地板通向最近出口或座椅前后两个出
口的应急撤离通道;
【(2) 仅参照不高于座舱地板1.2米(4英尺)的标记和目视特征能很快辨认出应
急撤离通道的每一出口。】
【(f)】 除了按本条【(h)】设置的仅供给一个辅助设施使用、并独立于飞机主应急
照明系统的分系统(该分系统在辅助设施竖立时能自动接通)之外,应急照明系统必须按下
列要求设计:
(1) 必须能从飞行机组的工作位置和从客舱中空中服务员正常座位易于接近的地点,
对灯光进行手控;
(2) 必须有飞行机组警告灯,当飞机电源接通而应急照明控制装置未处于准备状态
时,该灯发亮;
(3) 驾驶舱内的控制装置必须有“接通”、“断开”和“准备”三种位置。当该装置
置于“准备”位置,或者驾驶舱或空中服务员处的一个控制装置置于“接通”位置时,一旦
飞机正常电源中断(撞损着陆时机身横向垂直分离引起的中断除外),灯发亮或保持发亮。必
须有保险措施以防止处于“准备”或“接通”位置的控制装置被误动。
【(g)】 外部应急照明必须设置如下:
(1) 每个机翼上方应急出口的照度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i) 在撤离者可能向座舱外跨出第一步的0.2平方米(2平方英尺)区域内,照
度不得小于0.323勒(0.03英尺-烛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
(ii) 沿§25.803(e)要求的防滑撤离路线,在其离出口最远的30%的
一段,宽度至少为1,067毫米(42英寸)(对于A型机翼上方应急出口)或610毫米
(2英尺)(对于所有其它机翼上方应急出口)的范围内,照度不得小于0.538勒(0.0
5英尺-烛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
(iii) 在起落架放下状态下,撤离者利用规定的撤离路线通常可能首先接触的地
面上,照度不得小于0.323勒(0.03英尺-烛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
(2) §25.809(f)不要求装下地辅助设施的每个非机翼上方应急出口,在
起落架放下状态下撤离者可能首先接触的舱外地面上,照度不得小于0.323勒(0.0
3英尺-烛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
【(h)】 按§25.809(f)(1)和(h)要求的协助乘员下地设施必须有照明,
使得从飞机上能看见竖好的辅助设施,此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 如果辅助设施用外部应急灯光照明,则当飞机处于一根或几根起落架支柱折断
所对应的每一种姿态时,在撤离者利用规定的撤离路线通常可能首先着地的地方,辅助设施
竖立后接地端的照度不得小于0.323勒(0.03英尺-烛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
(2) 如果辅助设施用独立的应急照明分系统照明(该系统不供别的辅助设施使用、
独立于飞机主应急照明系统,并能在辅助设施竖立时自动接通),则照明设施必须满足下列要
求:
(i) 不得因收藏受到不利影响;
(ii) 当飞机处于一根或几根起落架支柱折断所对应的每一种姿态时,在撤离者通
常可能首先着地的地方,辅助设施竖立后接地端的照度不得小于0.323勒(0.03英
尺-烛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
【(i)】 每个应急照明装置的能源在应急着陆后的临界环境条件下,必须能按照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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