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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0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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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由于加温器故障而受到损伤;
(ii) 一旦渗漏将使可燃液体或蒸气到达加温器。
(2) 加温器周围的如下区域:加温器燃油系统的接头一旦渗漏,会使燃油或蒸气进
入的区域;
(3) 燃烧室周围的通风通路。但是,座舱通风通路不要求有灭火措施。
(b) 通风管道 通过任何火区的每根通风管道必须是防火的。此外还必须满足下列
要求:
(1) 除非备有防火阀或等效装置进行隔离,否则,处于每个加温器下游的通风管道,
必须有足够长的一段是防火的,以保证能包容加温器内的任何起火;
(2) 通风管道通过具有可燃液体系统的区域的每一部分,必须与该系统隔离,或构
造成在该系统任何部件发生故障时,可燃液体或蒸气不会进入通风气流。
(c) 燃烧空气管道 每根燃烧空气管道必须有足够长的一段是防火的,以防止回火
或反向火焰蔓延而引起损坏。此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 燃烧空气管道与通风气流不得使用共同的开口,除非在任何工作条件下,包括
倒流或者加温器或其有关部件发生故障时,回火或反向燃烧的火焰不会进入通风气流;
(2) 燃烧空气管道不得限制有害的回火迅速释放,以免损坏加温器。
(d) 加温器操纵装置 总则 必须有措施,防止在任何加温器操纵部件、操纵系统
导管或者安全控制装置上及其内部产生冰或水的危险积聚。
(e) 加温器安全控制装置 对于每个燃烧加温器,必须备有下列安全控制装置:
(1) 每个加温器必须备有与正常连续控制空气温度、空气流量和燃油流量的部件无
关的独立装置,当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能在远离加温器处自动切断该加温器的点火和供油;
(i) 热交换器的温度超过安全限制;
(ii) 通风空气的温度超过安全限制;
(iii) 燃烧空气流量变得不适于安全工作;
(iv) 通风空气流量变得不适于安全工作。
(2) 为满足本条(e)(1)要求所设的任何单个加温器的安全控制装置必须符合下
列规定:
(i) 与其它加温器(其供热对安全运行是至关重要的)所用的部件无关;
(ii) 能保持加温器断开,直到由机组重新起动为止。
(3) 必须有措施,能在任何加温器(其供热对安全运行是至关重要的)被本条(e)
(1)规定的自动装置切断后向机组发出警告。
(f) 空气进口 每个供燃烧和通风用的空气进口的设置,必须使得在下列任何工作
条件下不会有可燃液体或蒸气进入加温器系统:
(1) 正常工作期间;
(2) 任何其它部件发生故障后。
(g) 加温器排气 加温器排气系统必须符合§25.1121和§25.1123
的规定。此外,在加温器排气系统设计中,必须采取措施使燃烧产物安全排出以防发生下列
情况:
(1) 排气中的燃油渗漏到周围舱内;
(2) 废气冲撞周围的设备或结构;
(3) 因排气而点燃可燃液体(如果是在装有可燃液体管路的舱内排气);
(4) 排气限制了有害回火的迅速释放,以至可能损坏加温器。
(h) 加温器燃油系统 每个加温器的燃油系统,必须满足对动力装置燃油系统的要
求中涉及加温器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通风气流中每个加温器的燃油系统部件,必须用外罩
保护,使其漏油不会进入通风气流。
(i) 排放装置 必须有排放装置,安全排放可能积聚在燃烧室或热交换器中的燃油。
该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放装置在高温下工作的任何部分,必须具有与加温器排气部分相同的保护;
(2) 每个排放装置必须防止在任何运行条件下出现危险的结冰。
§25.863 可燃液体的防火
(a) 凡可燃液体或蒸气可能因液体系统渗漏而逸出的区域,必须有措施尽量减少液
体和蒸气点燃的概率以及万一点燃后的危险后果。
(b) 必须用分析或试验方法表明符合本条(a)的要求,同时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1) 液体渗漏的可能漏源和途径,以及探测渗漏的方法;
(2) 液体的可燃特性,包括任何可燃材料或吸液材料的影响;
(3) 可能的引燃火源,包括电气故障,设备过热和防护装置失效;
(4) 可用于抑制燃烧或灭火的手段,例如截止液体流动,关断设备,防火的包容物
或使用灭火剂;
(5) 对于飞行安全是关键性的各种飞机部件的耐火耐热能力。
(c) 如果要求飞行机组采取行动来预防或处置液体着火(例如关断设备或起动灭火
瓶),则必须备有迅速动作的向机组报警的装置。
(d) 凡可燃液体或蒸气有可能因液体系统渗漏而逸出的区域,必须确定其部位和范
围。
§25.865 飞行操纵系统、发动机架和其它飞行结构的防火
位于指定火区或可能受到火区着火影响的邻近区域内必不可少的飞行操纵系统、发动机
架和其它飞行结构,必须用防火材料制造或加以屏蔽,使之能经受住着火影响。
§25.867 其它部件的防火
(a) 发动机短舱后面距短舱中心线一个短舱直径范围内的机体表面至少必须是耐火
的。
(b) 本条(a)不适用于位于发动机短舱后,而不易受到来自指定火区或任何短舱
中发动机舱的热、火焰或火花的影响的尾面。
【§25.869 系统防火】
【(a) 电气系统部件
【(1) 电气系统的部件必须满足§25.831(c)和§25.863中有关的防
火和防烟要求;
【(2) 装在指定火区之内供应急程序使用的电缆、接线端以及设备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3) 机身中的主电源电缆(包括发电机电缆)必须设计成允许有合理的变形和拉伸
而不致失效,并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i) 应与可燃流体、管路隔离;
【(ii) 除正常的电缆绝缘层之外,应再套上电绝缘软管或其它等效物。
【(4) 装于机身任何部位内的导线和电缆上的绝缘层,在按本部附录F第Ⅰ部分的适
用规定进行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
【(b) 在泵出口一侧的可能含有可燃蒸气或液体的每一真空系统导管和接头,如果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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