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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0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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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备 【除本附录第Ⅰ部分(b)(7)规定者外,】试验必须在没有抽风现
象的试验箱内进行,所有试验应按适航当局规定的试验方法或经批准的其他等效方法进行。
尺寸过大无法放入试验箱的试样,必须在类似的没有抽风现象的条件下试验。
【(4) 垂直试验 最少必须试验3个试样,并取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对于织物,最严
重的易燃编织方向必须平行于最长的尺寸。每个试样必须垂直支撑,置于本生灯或特利尔灯
的火焰中,灯管名义内径为9.5毫米(3/8英寸),火焰高度调到38.1毫米(11/
2英寸)。用经校准的热电偶高温计在火焰中心测得的焰温不得低于843℃(1550°
F)。试样下端必须高出灯的顶部19.1毫米(3/4英寸)。火焰必须施加在试样下端中
心线上,对于本附录第Ⅰ部分(a)(1)(i)规定的材料,火焰必须施加60秒后移开,
对于本附录第I部分(a)(1)(ii)规定的材料,火焰必须施加12秒后移开。必须记
录焰燃时间、烧焦长度和滴落物(如果有)的焰燃时间。根据本附录第Ⅰ部分(b)(7)确
定的烧焦长度的测量必须精确到2.5毫米(1/10英寸)。】
【(5) 水平试验】 最少必须试验3个试样,并取试验结果的平均值。每个试样必须
水平支撑。装机时的外露表面在试验时必须朝下,置于本生灯或特利尔灯火焰中,灯管名义
内径为9.5毫米(3/8英寸)。火焰高度调到约38.1毫米(11/2英寸)。用经校
准的热电偶高温计在火焰中心测得的焰温不得低于843℃(1550°F)。试样的放置必
须使被试验的边缘位于灯的中心线上并高出灯的顶端19.1毫米(3/4英寸)。火焰必须
施加15秒后移开。必须至少用试样的254毫米(10英寸)长度来计算燃烧时间,而且
燃锋到达这个计时区之前先烧掉38.1毫米(11/2英寸),并且必须记录平均燃烧率。
【(6) 45度试验】 最少必须试验3个试样,并取试验结果的平均值,试样必须以
与水平面成45度角的方式支撑。装机时的外露表面在试验时必须朝下,置于本生灯或特利
尔灯的火焰中,灯管名义内径为9.5毫米(3/8英寸),火焰高度调到38.1毫米(1
1/2英寸)。用经校准的热电偶高温计在火焰中心测得的焰温不得低于843℃(1550
°F),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发生抽风现象。火焰的1/3必须在试样中心处接触材料,
并且必须施加30秒后移开。必须记录焰燃时间、阴燃时间和火焰是否烧穿试样。
【(7) 60度试验 导线(每种品种和规格)必须至少试验3个试样。电线或电缆(包
括绝缘层)的试样必须以与水平面成60度角的方式被安装在本附录第Ⅰ部分(b)(3)规
定的试验箱内,试验时箱门打开;或放在高约610毫米(2英尺)长、宽各约305毫米
(1英尺)的柜内,其顶部和一个垂直面(正面)是打开的,使得有足够的空气流入以求燃
烧完全,但是不能有抽风现象。试样必须与柜的正面平行,相隔约152毫米(6英寸)。试
样下端必须刚性地夹紧。上端绕过一滑轮或圆棒,并连接适当的重物,使试样在整个易燃性
试验过程中保持张紧。试样从下端夹子到上端滑轮或棒的距离必须是610毫米(24英寸),
而且在距下端203毫米(8英寸)处必须做上标记,表明施加火焰的中心点。本生灯或特
利尔灯的火焰必须施加在试验标记处30秒。灯必须装在试样标记的下方,与试样正交,与
通过试样的垂直平面成30度角。灯口的名义内径必须为9.5毫米(3/8英寸),火焰高
度调至76.2毫米(3英寸),其内锥约为火焰高度的1/3。用经校准的热电偶高温计测
得的火焰最热部分的温度不得低于954℃(1750°F)。灯的放置必须使火焰的最热部
分施加到导线的试验标记上。必须记录焰燃时间、烧焦长度和滴落物(如果有)的焰燃时间。
根据本附录第Ⅰ部分(b)(8)确定的烧焦长度测量必须精确到2.5毫米(1/10英寸)。
导线试样的断裂不认为是失败。】
【(8)】 烧焦长度 烧焦长度是指从试样的起始边缘到因着焰而损坏处的最远距离,
它包括部分或完全烧掉、炭化或脆化部分,但不包括熏黑、变色、翘曲或褪色的区域,也不
包括由于热源引起的材料皱缩或熔化的区域。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第Ⅱ部分】 【座椅垫的可燃性】
【(a) 接受准则 凡座椅垫均必须满足下列准则:
【(1) 必须至少试验3组座椅坐垫和靠垫试样。
【(2) 如果座椅垫中含有挡火材料,则挡火材料必须完全包住座椅垫的泡沫芯料。
【(3) 每个试样的制作必须采用预定用于产品的主要部件(即泡沫芯、浮性材料、挡
火材料(如果使用)和装饰罩)和制作工艺(典型的接缝和包边)。如果坐垫和靠垫使用不同
的材料组合,则必须用每种材料组合构成完整的试样组来试验,每组试样包括一个坐垫试样
和一个靠垫试样。如果某座椅垫(包括装饰罩)已用油燃烧器试验表明符合本附录的要求,
则该座椅垫装饰罩可用相似装饰罩替换,只要按§25.853(b)规定的试验所确定的
该替换装饰罩的烧焦长度不超过承受油燃烧器试验的座椅垫装饰罩的烧焦长度。
【(4) 至少有2/3试样组的烧焦长度不得从靠近燃烧器的一边达到燃烧器对面的座
椅垫边缘,烧焦长度不得超过432毫米(17英寸)。烧焦长度是从靠近燃烧器的椅框内边
到试样烧灼损坏最远处的垂直距离,包括部分或完全烧掉、炭化或脆化区域。但不包括熏黑、
变色、翘曲或褪色的区域。也不包括远离热源处的材料皱缩或熔化的区域。
【(5) 试样平均百分比重量损失不得超过10%。此外,至少有2/3试样组的重量
损失不得超过10%,在确定试后重量之前,要除去从座椅垫和固定架上掉落的所有滴落物。
一组试样的百分比重量损失是试验前后试样组重量之差与试前重量的百分比。
【(b) 试验设备和方法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部门认可的标准。有关内容参见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R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