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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0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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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25.1503 空速限制:总则
§25.1505 最大使用限制速度
§25.1507 机动速度
§25.1511 襟翼展态速度
§25.1513 最小操纵速度
§25.1515 有关起落架的速度
§25.1519 重量、重心和载重分布
§25.1521 动力装置限制
§25.1522 辅助动力装置限制
§25.1523 最小飞行机组
§25.1525 运行类型
§25.1527 最大使用高度
§25.1529 持续适航文件
§25.1531 机动飞行载荷系数
§25.1533 附加使用限制
标记和标牌
§25.1541 总则
§25.1543 仪表标记:总则
§25.1545 空速限制信息
§25.1547 磁航向指示器
§25.1549 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
§25.1551 滑油油量指示器
§25.1553 燃油油量表
§25.1555 操纵器件标记
§25.1557 其它标记和标牌
§25.1561 安全设备
§25.1563 空速标牌
飞机飞行手册
§25.1581 总则
§25.1583 使用限制
§25.1585 使用程序
§25.1587 性能资料
附录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第Ⅰ部分 表明符合§25.853或§25.855的试验准则和程序】
【第Ⅱ部分 座椅垫的可燃性】
【第Ⅲ部分 确定货舱衬垫抗火焰烧穿性的试验方法】
【第Ⅳ部分 测定热辐射下客舱材料热释放速率的试验方法】
【第Ⅴ部分 测定舱内材料发烟特性的试验方法】
附录G 连续突风设计准则
附录H 持续适航文件
【附录I 起飞推力自动控制系统(ATTCS)的安装】
【附录J 应急撤离演示】
A分部 总则
§25.1 适用范围
(a) 本部规定供颁发和更改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
(b)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的部的规定申请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
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部中适用的要求。
§25.2 〔备用〕
B分部 飞行
总则
§25.21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a) 本分部的每项要求,在申请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相应
组合,均必须得到满足,证实时必须按下列规定:
(1) 用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飞机进行试验,或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与试验同样准确
的计算;
(2) 如果由所检查的各种组合不能合理地推断其符合性,则应对重量与重心的每种
预期的组合进行系统的检查。
(b) 【〔备用〕】
(c) 飞机的操纵性、稳定性、配平和失速特性,必须在直到预期最大使用高度的每
一高度予以证实。
(d) 【飞行试验中的关键参数,诸如重量、装载(重心和惯量)、空速、功率和风等,
在飞行试验期间必须保持在相应关键值的可接受允差内。】
(e) 如果依靠增稳系统或其它自动系统或动力作动系统才能满足飞行特性要求时,
则必须表明符合§25.671和§25.672。
(f) 在满足§25.105(d)、§25.125、§25.233和§25.2
37的要求时,必须在离地面10米高度处测量风速,或按测量风速的高度和10米高度之
差进行修正。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23 载重分布限制
(a) 必须制定飞机可以安全运行的重量和重心范围。如果某一重量与重心的组合仅
允许落在某种载重分布限制(例如展向分布)内,而该限制又可能无意中被超过,则必须制
定这些限制和相应的重量与重心组合。
(b) 载重分布限制不得超过:
(1) 选定的限制;
(2) 证明结构符合要求所使用的限制;
(3) 表明符合本分部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限制。
§25.25 重量限制
(a) 最大重量 必须制定对应于飞机运行状态(例如在机坪、地面或水面滑行、起
飞、航路和着陆时)、环境条件(例如高度和温度)及载重状态(例如无油重量、重心位置和
重量分布)的最大重量,使之不超过:
(1) 申请人针对该特定条件选定的最轻的重量;
(2) 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要求和飞行要求的最重的重量。装有助推火箭发
动机的飞机除外,这类飞机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按本部附录E规定的最重的重量。
【(3) 表明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噪声审定的最重的重量。】
(b) 最小重量 必须制定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部每项适用的要求的最轻重量),使
之不低于:
(1) 申请人选定的最轻的重量;
(2) 设计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部每项结构载荷情况的最轻重量);
(3) 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轻的重量。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25.27 重心限制
必须按每种实际可区分的运行状态制定重心前限和重心后限。这些限制不得超过:
(a) 申请人选定的极限;
(b) 证明结构符合要求所使用的极限;
(c) 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极限。
§25.29 空重和相应的重心
(a) 空重与相应的重心必须用飞机称重的方法确定。称重时飞机上装有:
(1) 固定配重;
(2) 按§25.959确定的不可用燃油;
(3) 全部工作流体,包括:
(i) 滑油;
(ii) 液压油;
(iii) 机上系统正常工作所需的其它流体,但饮用水、厕所预注水和发动机用的
喷液除外。
(b) 确定空重时的飞机状态必须是明确定义的并易于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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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R2(4)